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4日,精神病人莫某某因精神病发作,在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千官镇明珠花园自家房内大厅,拿柴刀向陈某文的头顶部、面部、颈部砍去,致陈某文当场死亡。当天下午莫某某在其屋内被发现,且因摄入过量的药物昏迷于房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文系因右颈项部锐器创伤造成右颈总动脉离断致失血休克死亡。经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莫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案发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莫某某的杀人行为及其精神状况有强制医疗的需要,向郁南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因被申请人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又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通知郁南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莫某某提供法律帮助。郁南县法律援助处于2017年3月10日指派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龙诗华律师担任莫某某的诉讼代理人。 龙律师接受指派的当天,通过电话方式询问了被申请人莫某某的主治医师,咨询该主治医师对莫某某精神状况的处理意见。莫某某的主治医师认为莫某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入院治疗后情绪较为稳定,没有其他异常,但是暂时不适宜出院,建议继续住院治疗。随后龙律师与莫某某的丈夫江某约谈沟通,了解莫某的病史、案发过程等相关情况。莫某某丈夫江某同意龙律师担任莫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并在当天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2017年3月12日,龙律师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 龙律师对案情及事实充分了解、分析后,认为本案的关键是确定莫某某是否有进行强制治疗的必要。司法实践中,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申请,有些精神病人的家属是不同意的,认为即使被申请人达到了精神病认定的标准,但是在家中继续进行治疗也能达到早日康复的效果,也不会再对社会产生其他不良影响。莫某某的丈夫江某从一开始对莫某某强制医疗的申请也是有抵触情绪的,认为莫某某平时在家中的身体及精神状态都是正常的,与邻居也能主动打招呼交谈,只是偶尔会有情绪波动,需要按时吃药以及到医院就诊,这次事故的发生只是意外,家人都希望莫某某能在家中接受治疗。2017年3月10日,龙律师邀请莫某某丈夫江某到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进行面谈,了解了莫某某的家庭情况、病史、治疗情况等,并告知江某有关莫某某主治医师的建议。在谈话过程中,龙律师解答了江某对强制治疗的疑问,告知其强制医疗不等于“终身治疗”,强制医疗机构会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病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害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可以及时提出解除意见,被强制医疗的病人及其近亲属是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经过充分沟通,江某了解到了莫某某的精神现状,表示同意对莫某某进行强制治疗。 庭审当天,被申请人的主治医生认为莫某某的情况不适合出庭,龙诗华律师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江某参加了庭审。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申请人莫某某系在不能辨认及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鉴定程序确认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鉴于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且监护人无力监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郁南县人民检察院出示了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鉴定书等,对被申请人实施暴力的事实及鉴定为精神病人的情况一一予以佐证。 当天庭审法庭辩论过程中,龙律师认为本案被申请人莫某某符合强制医疗的规定:1.被申请人在发病时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2.被申请人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被申请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强制医疗程序旨在关怀精神病人,帮助其早日康复,又能防止社会悲剧的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 郁南县人民法院对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申请人莫某某实施暴力行为建议对其强制医疗的申请,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认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2017年3月21日,郁南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2017)粤5322刑医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莫某某强制治疗。被申请人及其家属在复议期间没有提出复议申请。
【案件点评】
对精神病人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属于较为特殊的案件。在开庭之前,受援人家属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概念及情况不了解,对受援人被申请强制医疗有抵触情绪,认为一旦受援人被申请了强制医疗,便无限期地在医院的监视下度过一生,再也无法如正常人一般与家属生活居住。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查阅了案件全部卷宗、对莫某某主治医师进行咨询,对案情有较深入的了解,认为本案被申请人莫某某符合强制医疗的规定。代理律师与家属进行了多次沟通,向家属说明莫某某的情况,解释了强制医疗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家属也充分认识到莫某某的精神现状,从一开始有抵触情绪转为最后同意检察机关对莫某某强制医疗的申请,庭审得以有序地进行。 虽然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应在最优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有效处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时,既要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还要考虑到受援人的精神状况,确保受援人在发病期间不再继续危害社会。作为一名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除了业务上的熟练,还要有大局意识,始终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摆上最关键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