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郑某某,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无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因组织卖淫罪经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以(2017)内0526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刑期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于2017年11月22日交付在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9月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一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郑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郑某某服刑以来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郑某某在判决时所处罚金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郑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法制科审查提交的减刑建议进行评审,同意提请罪犯郑某某减刑四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0年1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郑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罪犯郑某某减刑四个月。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罪犯郑某某服刑期间,确有认罪悔罪表现,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