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1日,李某辉等十一名农民工经人介绍到包工头张某荣、吴某强承包的贵州省丹寨县某村吊瓜合作社基地进行搭架子工作,约定劳务报酬为每人150元/天,工作结束后结算工资。同年5月底完成工作任务,经结算,11名农民工的劳务报酬共计34350元,包工头张某荣、吴某强仅向他们支付10000元。在上述农民工多次催要下,2020年2月19日,两包工头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张某荣、吴某强欠李某辉等11名民工工资24350元,限期2020年2月20日前付清,超时按误工每人每天200元补贴付给民工” 。约定期限到后,两被告仍不支付该款项。 2020年6月4日,上述11名农民工到丹寨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后请求提供法律援助,并向援助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查后,丹寨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决定为李某辉等11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丹寨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李某昱承办该案。 李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按照办案流程办理委托代理协议,整理案件证据材料,安排当事人到法院立案,提交委托代理手续,并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17日与当事人进行了案件沟通,分析有可能发生争议的焦点,及时查找证据材料支撑辩点。 2020年8月25日,丹寨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先辉等11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昱、被告张某荣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提出,原告11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完成工作任务,两被告作为个体包工头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劳务报酬义务,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劳务费和违约金的义务。但是被告辩称:对原告诉求的逾期违约金不应支持,原告是以该欠条的“限期2020年2月20日中午十二点前付清,超时按误工每人每天200元补贴付给民工。”这段话里,无法明确是违约责任。它不是协议约定,也不是承诺书,它在欠条中出现,应该不具备任何效力。 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围绕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之后原告代理人发表代理法律意见:(一)原告11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约定的劳务内容后即享有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二)两被告应当诚信守诺按照欠条约定支付剩余原告人工工资,并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对原告代理人的法律意见予以采纳,2020年9月2日,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张某荣、吴某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辉、李某丽、等11人工资24350元,并支付违约金1217元。2020年9月10,李昊昱代理原告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之后该案得到公正有效执行,受援人对案件办理结果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中,11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生活陷入困境,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对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法律援助律师认真全面了解案情,明确办案要点,做到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积极履行援助职责,帮助农民工要回了被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充分保障了农民工群体的合法利益,有效发挥了法律援助对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良性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