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颐和司法鉴定中心对工伤受害人叶某发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30日,叶某发在某工地受伤,伤后在医院治疗。现委托方委托我中心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叶元发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及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评定。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和时间、地点 依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于2021年10月15日在本鉴定中心法医门诊对被鉴定人进行查体。 (二)检验所见 被鉴定人步行入鉴定室,未诉不适。查体:呼吸:16次/分,口唇无紫绀。双侧胸廓对称,无畸形,双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异常呼吸音,双侧胸廓语颤一致,未扪及肋骨畸形。 (三)阅片所见 2020年11月1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胸部CT见:左侧第7至12肋骨骨折,骨折断端稍错位,左侧胸腔积液影,双下肺见斑片状高密度影(号T4152338)。

【分析说明】

鉴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委托材料、结合本鉴定中心体格检查综合分析如下: 1.鉴定时机:2020年10月30日外伤至今,符合评定时机要求。 2.关于损伤:根据委托材料,对被鉴定人胸部损伤予以评定。 3.关于被鉴定人外伤史:根据病案记载被鉴定人症状、体征及影像学检查,结合我中心检验所见,被鉴定人上述损伤外伤史明确。 4.关于被鉴定人伤残等级: 被鉴定人伤后2小时到医院治疗,入院查体:左胸部疼痛,呼吸时加重,左胸部轻微皮下淤青,胸部CT检查明确诊断左侧第7至12肋骨骨折,断端稍错位,伴左侧胸腔积液,经对症支持治疗后被鉴定人恢复可,未见胸部多发肋骨骨折后引发不良后遗症,故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3.7之规定,被鉴定人胸部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5.关于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被鉴定人高处坠落致左侧胸部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双侧肺挫伤诊断明确,伤后确实有不能进行生产劳动、需要护理、加强营养实际情况存在,参照被鉴定人出院情况及现有康复结果,根据《人体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第7.2.2、7.5.1及附录A.2之规定综合评定,被鉴定人误工期拟定为外伤后100日、护理期拟定为外伤后60日、营养期拟定为外伤后6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叶某发,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之规定,其胸部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叶某发,误工期拟定为外伤后100日、护理期拟定为外伤后60日、营养期拟定为外伤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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