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2013年10月31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16年12月6日被裁定减刑十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9月10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包头监狱八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刘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四次记功奖励,两次表扬奖励,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9月16日,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经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监狱法制科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存在违纪行为,建议减刑幅度降低1个月,按照提请减刑四个月呈报,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月1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刘某某减刑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同意监狱提请减刑四个月”的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刘某某减刑四个月的决定。 监狱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