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吴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3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侦查,同年6月28日被批准逮捕,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2020年9月23日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嫌疑人吴某始终不认罪,并称没钱请律师,公诉人依法通知香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香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黑龙江岳华律师事务所指派陈静律师作为本案的援助律师。陈律师接到援助任务后,当即联系检察院公诉人进行阅卷,并与香坊看守所预约会见事宜。 起诉书指控:2019年12月末,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女,14周岁)的父亲张某在香坊区某村相识,张某为了感谢吴某为其介绍工作而请其到家中就餐,并为其介绍女朋友。2020年2月2日6时许,吴某趁张某外出务工之机,在张某某的住处将其裤子扒掉,强行其发生性关系。2020年3月,经吴某介绍,张某某随父亲搬迁至吴某的房东家与吴某共同租住在一个院内。2020年4月26日9时许,吴某在张某某的租住屋内将张某某的裤子扒掉,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经侦查,2020年5月22日,吴某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陈律师在详细阅卷后,对案情有了初步了解,卷宗内没有确定被告人吴某实施了强奸行为的直接证据,如现场遗留的物证,被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遗留有被告人吴某体液的内裤、衣服、卫生巾等,或其他物证。全部证据中仅有被害人陈述中出现了多次“强奸行为”,其他证人证言均无法体现被告人实施强奸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具体行为,并且被告人本人经过多次提审,均对指控犯罪不予承认。 陈律师对被告人吴某进行了两次会见,受疫情影响,看守所对律师会见仍有严格要求,陈律师只能以在会见大厅与被告人打电话的方式进行交谈,陈律师针对卷宗内所有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内容穿插着对被告人反复发问,其回答都是不认识该证人或与证人没啥交流不知道等等,也说不清楚被害人的样貌。通过两次会见,陈律师已基本可以判断本案现有证据难以确定被告人吴某构成强奸罪,因此在庭审时与吴某确定做无罪辩护。 本案经过两次庭审,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9年12月末,被告人吴某与张某某的父亲张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某村相识。张某和张某某居住在张某的老板全某提供的宿舍中,该宿舍只有被害人父女俩居住。2020年3月,在被告人吴某介绍下,张某租住到和被告人吴某同一个院子居住,双方经常在院中碰面,也有相互的走动。2020年5月20日14时30分,张某某在其监护人张某的陪同下到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侦查一大队大案中队报警称:2020年2月2日、4月24日张某某两次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某村被吴姓男子强奸。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吴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某村被传唤到案。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诊断,张某某神清、合作,处女膜陈旧性微小裂口,深度约为0.2cm。张某某阴道提取物无他人精斑及DNA。在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吴某的衣物中,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未检测出其他人的DNA。公安机关未找到张某某陈述的被告人吴某作案时穿的蓝色内裤、线裤、避孕套及床单。张某某指认被告人吴某肚脐眼左侧有个坑,右大腿内侧上方有痦子,右大腿内侧下方有瘊子。被告人吴某2020年4月24日在香坊区某厂上白班(早6时-晚6时)。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吴某上午因工厂机器维修没有上班。在两次案发之间,被告人吴某与张某某一起去过菜地种菜籽,二人在两次案发后均无异常表现,被告人吴某对张某某平时未有挑逗等行为。证人秦某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未辨认出其在菜地碰到的男人。张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混杂辨认出对其实施强奸行为的被告人吴某。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没有前科劣迹。 本案的辩护关键点:一是非直接证据的证人证言能否作为强奸罪的定罪依据;二是是否可以仅通过被害人陈述来确定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三是被害人是否真实存在被强奸事实。 陈律师对全部证据的综合质证意见及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吴某强奸罪持有异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证据不足,没有提供合法指控证据。本案直接证据只有言辞证据(被害人的陈述),没有任何物证等证据予以佐证,其它证据之间互无关联,与本案亦无法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从客观事实上无法证实张某某有被强奸的事实。另张某某作为一名近十五岁的女孩,如果真的发生了强奸行为,其精神状态应该在案发当时即有明显表现,可能表现为恐慌或害怕或紧张或自卑等数种情绪交织,而不应当是所有见过被害人的证人看到的“行为无异常”,在办案人对其询问时能够客观、清晰的陈述强奸行为实施过程,这不符合一个十五岁女孩遭强暴后心理历程的常态。被告人吴某为农民,仅有小学文化,之前没有过犯罪记录,且其对自己儿子的吸毒行为深恶痛绝,自己挣钱也是为了好好养活孙子,其单位同事及邻居也对其人品没有提出质疑。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认为,法庭应当以重证据轻口供,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建议判决被告人吴某无罪。 法院采纳了陈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吴某无罪。宣判后,受援人吴某表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并在第一时间制作了精美的锦旗送至律师事务所,以表达对陈律师的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因涉嫌罪名是强奸罪,在会见前援助律师先调整了自己的感性认知,对案件全部卷宗进行完整、客观的解读和梳理,再对被告人进行会见,以便于客观公正地为其提供出庭辩护。援助律师在与被告人沟通确定做无罪辩护后,查阅了大量关于无罪辩护的法律法规以及之前的案例,并与主审法官多次就本案进行沟通,从裁判理念上主张应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凡是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应作为犯罪追究;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本案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应做无罪处理;更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本案确实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不应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因陈律师在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无罪,法律援助律师以实际行动为司法正义的实现提供了现实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