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3年张某某的父母结婚,并于当年生下张某某。2008年张某某的母亲因病去世,其父与汪某某另组家庭。张某某的外祖父母在女儿去世后,悉心抚养张某某。张某某现年16周岁,已经就读高中,各项花费开支日趋增加,孩子除了正常上学外,还要参加各种补习班,物价也逐年走高。张某某的父亲于2018年4月跟随建工建筑公司前往国外做机修工,每日工资200元,张父在购置住房有稳定收入的情况下,对张某某生活及教育一直不闻不问,更未曾支付其所需的抚养费。如今,张某某外祖父母年事已高,无力独自承担张某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故将其父张某告上法庭,同时申请法律援助为其追索抚养费。 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张某某为未成年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薛金辉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当即与受援人的法定代理人潘某某取得联系,并向其详细了解案情,后又多次尝试与被告进行沟通,但由于被告正在国外务工,联系极为不便,于是被告张父便委托妻子汪某某(系原告继母),作为被告代理人,与律师进行沟通。援助律师在与双方的沟通中得知,2003年被告与原告之母结婚,2003年生育原告。2008年原告之母不幸去世后,原告曾与继母汪某某一起生活过一段时间,但几乎没有感情,汪某某对原告也缺乏关爱,后原告于2013年5月份左右去外祖父母家生活,此后被告再未给过原告任何生活费,日常开支全由外祖父母负担,学习和生活只有外祖父母照料。目前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很多事情都力不从心,因此原告倍感亲情的缺失,这种状态对其健康成长以及升学择校产生了不利影响。 援助律师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抚养义务人,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均应由被告承担。但从原告随外祖父母生活至今,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抚养费关系到人的生存,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用的行为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也影响社会正常的公序良俗。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抚养原告是其法定义务,拖欠子女抚养费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不允许的。援助律师加班加点指导原告收集证据,在办理此案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难点:一是原告所主张的生活费标准过高,法律规定可能无法支持;二是原告主张的诉讼之前的生活费,该部分主张因超出诉论时效且缺失相关的证据,法院可能不予以支持;三是因被告在国外打工,可能传票无法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导致诉讼时间拉长。 2018年8月10日,律师为原告书写民事诉状。一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每月2000元,并承担原告的教育费、医疗费直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二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秋学期高一教育费2160元;三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2017年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共计40000元。庭审中,承办律师结合证据材料,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原告系被告的婚生女,现未成年,被告应该对原告尽抚养义务,在原告随外祖父母生活的数年,被告自始自终未将原告接回,也未对原告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其行为与道德、法律相违背,且原告在被告家中无法得到生活和学习上的照顾,请求法院考虑原告的生活和实际情况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案在金坛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某自2018年12月起至独立生活止的生活费由被告张父每月负担1100元,其教育费和医疗费由被告张父负担;生活费每月支付一次,教育费、医疗费每半年结算一次。二、原告张某某2018年秋学期已发生的教育费2160元被告张父当庭支付(已履行完毕)。三、原告张某某2013年至今的抚养费由被告负担30000元,该款被告于2019年春节前支付15000元,余款在2019年11月底前履行完毕;如被告逾期履行,则承担违约金10000元,原告张某某可就抚养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四、原告张某某自愿放弃其余请求。
【案件点评】
目前,我国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承办过程中始终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一宗旨。被告身为人父,拿着稳定的收入却没有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而且多年来没有看望原告,甚至没主动给原告打过一个电话表示关心,完全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该行为不单单应受到法律的谴责,更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承办律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注重保护原告因缺失父母关爱而受伤的心灵,注重维系亲情,绝不能因为此纠纷使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希望原告在失去母爱后,被告能尽到作为一个父亲应尽的抚养义务,给原告多一份关爱,多一份责任,抚养未成年的原告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