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江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江某(男,30岁)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合同载明了装修标准,并约定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装修并交付验收。到期后,装修公司并未通知江某验收房屋。随后,江某发现房屋未按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进行,且在合同约定期内并未完工。江某多次与装修公司沟通,均未能妥善解决。 2018年2月23日,江某向重庆市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援助申请,要求通过民事诉讼,向装修公司主张经济赔偿。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江某的申请事项是向某装修公司主张经济赔偿,属于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依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江某要求通过民事诉讼向装修公司主张经济赔偿,属于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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