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零钱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2日,尤小某来到宜昌市三峡公证处,称其父亲尤大某去世了,在微信钱包零钱账户中留有七千多元钱取不出来,尤小某和财付通公司联系了,按照财付通公司的要求,现在要办理其父亲微信钱包零钱账户中资金的继承领取公证。 承办公证员李XX受理了该项公证,并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尤小某陈述尤大某于2019年1月29日因病死亡,生前是某县某镇某村的村民,没有留遗嘱,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尤大某的父亲于1992年去世,尤大某的母亲于2005年去世,尤大某和向某是原配夫妻,尤小某是尤大某的独生子。尤小某称母亲向某在武汉帮工,来不了公证处,尤小某向公证员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父母尤大某和向某的结婚证、尤大某的死亡证明、尤大某所在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爷爷奶奶的墓碑照。尤小某先前已请本公证处开出了存款查询函,查询父亲名下微信账户中的资金明细,这次尤小某提供了腾讯公司所属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尤大某微信账户余额资产证明书,其上注明了尤大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微信号以及零钱账户中的资产余额。 从资金数额上看,本案可以按照小额遗产继承处理。于是,承办公证员为尤小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尤小某书立《承诺书》,承诺由其领取并保管微信账户中父亲名下的小额资金。承办公证员核实了尤小某提供的证明材料,相互能够协调一致,登录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上的公证登记簿,查核尤大某无公证遗嘱,登录本公证处与大数据管理部门相连的公证查询系统,查核尤大某与向某夫妻关系属实,之后很快出具了公证书。尤小某凭公证书,顺利领取了父亲尤大某微信钱包零钱账户中的遗留资金。 小额继承公证也可称为继承、领取和保管被继承人名下小额遗产的公证,或者继承和保管资格公证。当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较小(湖北省暂定为账户余额壹万元以下)时,可以在提供基本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让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前来公证处,书立《承诺书》,承诺由谁领取并保管属于被继承人小额遗产的存款、资金,取出后领取人告知其他继承人,具体分配由全体继承人自己处理,并承诺如继承人就领取小额遗产的存款、资金发生纠纷时,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内部处理,与公证处、银行等机构无关。公证处审核继承人提交的基本材料认为无疑义后,据《承诺书》等出具相应的公证书。 被继承人名下微信钱包零钱账户中的小额资金,同样可以采用小额继承公证的办法加以处理,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诺由谁领取并保管微信账户中属于小额遗产的资金,公证处证明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在承诺书上签名按指印,当事人则凭公证书领取被继承人名下微信账户中的小额资金。 小额继承公证,减轻了继承人提交证明材料的负担,不需要全体继承人都到场,从而简化了以往适用于普通继承公证的办证程序,大大缩短了办证周期,这无疑给当事人办理继承、领取小额遗产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鄂宜昌三峡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尤小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湖北省XX县XX镇XX路XX号。 被继承人:尤大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湖北省XX县XX镇XX路XX号。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尤小某于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领取和保管被继承人尤大某名下微信钱包账户中小额资金的公证。 经查: 1、被继承人尤大某于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死亡,在微信钱包的零钱账户中遗留有如下资金:微信号码XXXX,截至2019年10月22日其零钱账户中总计有人民币7504.25元(最终以财付通公司核准的本息金额为准); 2、申请人尤小某系被继承人尤大某的儿子; 3、尤小某承诺,由其统一领取上述资金,领取之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尤小某是被继承人尤大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领取、保管和依法分割上述资金的资格。申请人尤小某在我处发表的书面《承诺书》附后,该《承诺书》上申请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本公证书系针对当事人继承特定小额遗产出具,仅用于继承、领取和保管本公证书所指定的上述小额遗产,用于其他遗产继承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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