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成都兴能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二期扩能(采购)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能股份”),成立于2008年4月,系一家中外合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资本22103.5041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业务是新能源矿产资源的投资、开发和锂电池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是国内外领先的锂电正、负极材料、“锰泰龙”锂离子电池的供应商,国内唯一一家拥有完整锂电池产业链的公司,也是全中国第二大锂电池生产厂家。 兴能股份已于2012年投资4亿元人民币,通过设备与技术采购、基建外包等形式在广元市剑阁县厂区建成投产“一期锂电池生产基地”。但是由于一期建设过程中完全没有聘请专业律师介入项目全过程建设,导致一期建设的供应商选择不透明,大金额合同条款约定混乱,己方义务被过分加重,法院管辖不清,违约责任条款缺失、售后服务条款约定不利,供应商违约情形较多等重大法律风险。

【争议焦点】

因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为抢抓产业周期、锁定市场份额,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月审议通过投资额人民币2.5亿元的“紧急启动锂电池生产线二期建设”议案,明确要求汲取一期建设过程中供应商选择不透明、合同条款漏洞太多、合同履行风险过大、供应商违约案例过多等问题。

【律师代理思路】

成都兴能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为其二期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代理步骤是: (1)梳理一期合同并发现问题:立即按照兴能股份要求,梳理一期建设的所有合同,发现并总结一期合同版本中所出现的所有条款漏洞问题,为二期项目合同的拟定提供借鉴。 (2)梳理一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全程参与兴能股份二期建设的决策层会议,听取并记录一期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实际疑难法律问题,为二期项目合同的个性化设置特别是付款条款、验收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纠纷管辖条款等提供有力支撑。 (3)拟定通用版本的交易文件:总结前两个步骤中发现的所有问题点,并结合锂电池生产、采购行业惯例与操作特点,初步拟定通用版本的《采购安装合同范本》,综合征求兴能股份采购部、法律部、技术部的中肯意见并最终修订定稿。 (4)审核项目比选文件、提供前端法律咨询:参与兴能股份二期建设项目13个子项目标段的比选文件法律审核,并为评标方案、人员构成、评选规则等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5)全程参与商务谈判:兴能股份在确定13个子标段的最优供应商后,会分别通知他们前往公司进行中选前谈判并根据实际的商务谈判核心要素和结果,决定最终的中选单位。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会详细记录投标总价、税率、分项构成、付款节奏等,为后期的合同个性化修改做最细致的基础工作(注:比选文件中未列明合同范本)。 (6)个性化调整并为每一个子项项目合同定稿:在兴能股份确定每一个子项供应商后,律师结合每一个子项目的商务谈判内容,个性化定制相应的《采购与安装服务合同》,确保每一份合同在签署盖章前,基本性的法律风险得到有力控制。 (7)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后期咨询与法律支持工作:在后期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因商务要素变化呈现合同变更、合同补充等情形,律师根据兴能股份的具体需要,本着最大化保护业主法律利益的角度,为他们拟定最规范的法律文件并实施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案件结果概述】

兴能股份“锂电池生产线二期建设”自1月份启动,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肖磊律师团队即期介入,到5月中下旬确定中标单位、签署合同,再到8月底交货,9月份设备产线调试结束,至2017年2月中旬正式正常运行投产,全程专项法律服务历时超过13个月。在专项法律服务期间,与一期发生较多的供应商违约情形相比,二期供应商未实际发生任何一起关于合同纠纷、条款理解分歧甚至是履行违约的案例,有力地保护了业主单位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结合兴能股份“锂电池生产线二期建设”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合同条款设置与法律风险控制细节,律师认为对于一般化的公司重大项目建设(采购类)项目,在合同拟定过程中需注意的法律风险要点主要是: 1.如果业主单位不愿意承担增值税,务必在合同总价中约定增值税为价内税 根据《税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凡是商品价格中不包含应缴流转税税金的,统称为价外税,增值税属于典型的“价外税”。如果业主单位明确要求不额外承担增值税,则务必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总价为含税价(含增值税税款、税率17%)”,从而以确定的、合法的方式减轻业主成本。 2.大额设备采购合同务必要附送《价格清单》即产线内各产品子项的价格、数量明细,方便业主日后实施转固财务手续 对于规范经营的公司而言,需依照财务核算规范对公司设施、设备、办公用具、基建工程等固定资产设置资产标签或编码,每年做资产盘点进而核算公司名下总资产规模。通过在大额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中附送资产明细,能为业主单位的后续工作提供直接的工作便利,这也是我们法律服务的增值表现。 3.为合理控制对方违约风险,付款节奏尽量安排多个阶段并最好与验收环节前后锁定 为避免对方收到全部货款后降低履约质量,付款节奏应当贯穿到整个合同履约过程,建议最好为六个阶段:合同签署之时、供应商开始备产之时、发货前业主前往预验收之后、供应商交货之后、调试验收之后、质保期之后。通过将预验收、终验收两个环节及相应的高比例合同款嵌入到付款节奏之中,可以有效控制对方的违约风险。 4.技术协议与商务合同之间应当进行效力互锁,确保合同验收标准的唯一性和有效性 对于大型设备采购,确保供应商最终交付的产品与承诺的专业技术参数相符合是关键风控点。一般的商务惯例是:供应商在投标或参加比选时会与业主单位签署《技术协议》或提交《技术承诺函》,在中标/中选后才会与业主单位签署正式的商务性《采购合同》。因此,需明确在商务合同条款中约定:“验收标准严格按照《技术协议》或《技术承诺函》所述标准执行”、“《技术协议》或《技术承诺函》系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或直接将技术协议条款附送在商务合同之中,确保二者效力衔接没有问题,日后验收也不会发生依据矛盾或依据不明的问题。 5.严格杜绝供应商在合同履行中通过“远程锁机”手段违法逼迫业主提前支付合同款项 在大型生产设备的履约实务中,即便是供应商将标的物交付给了业主,供应商还是可以通过电子技术远程操控标的物,例如将其远程锁机或调乱工作程序,致使业主无法使用标的物。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合同进度款支付争议的过程中,供应商常常利用此手段达到其非法或者过分的合同目的,而业主单位竟束手无策。因此,为防控对方锁机风险,务必在合同中专门设置“锁机违约责任”:“乙方保证:在设备产品交付安装完成后,如有任何合同内或法律相关的诉求需向甲方主张,仅能以合理的、书面的、合法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情况下皆不得无故通过后台远程控制或其他技术手段,将甲方正在运行的设备进行“停机”、“锁机”。否则,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争议管辖地应尽量设置在业主单位所在地,从诉讼难度和诉讼成本等多种角度威慑相对方不得违约 大额设备采购合同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仅计算违约金或赔偿金便不是一个小数目,供应商会从成本、盈利核算的角度计算违约责任对公司经营状况的重大影响。如果启动诉讼程序,赶赴管辖地的成本和司法便利性会直接影响到供应商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和责任大小。因此管辖地尽量设置在业主所在地,会给业主纠纷解决效率带来直接的提升,施加于对方的司法威慑是不言而喻的。 7.如果业主签署合同时资金状况不稳定,则务必在生效条款上附条件 律师在服务本案项目时,因业主单位所在行业属于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因此二期建设的资金筹集因之各种原因非常紧张,未来资金筹集到位的不确定性客观存在,但是项目进度必须按部就班。为了避免业主单位未来因资金不确定性问题承担迟延付款或付款不能的巨额违约责任,主办律师对合同做了“成立”和“生效”的阶段区分,且明确约定附生效条件条款:“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本合同自甲方依照本合同3.2.1条约定向乙方支付20%的首付款后当即生效。”避免合同成立生效一体的情况下,业主因资金不到位产生自始违约的责任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案例评析】

【结语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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