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陈某某死亡死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06月11日19时56分许,陈XX驾驶闽F7XX0Q号小型轿车沿宁光高速古田往顺昌方向行驶,途经宁光高速(上行)20公里400米时发生交通事故。19时58分许,高XX驾驶闽H15XX1号重型厢式货车途经事故现场,碰撞应急车道内的陈XX。20时25分许,陈X进驾驶闽AUPXX5号白色福田轻型栏板货车途经事故现场,碾压倒在路面上的陈XX,造成三辆车辆受损、陈XX死亡的交通事故。详细情况见有关调查材料。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按照GA/T 147-2019《法医学 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268-2019《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对被检对象进行检验。 (二)尸体检验 尸体呈仰卧位于南平市殡仪馆法医解剖台,冷藏尸体,死者生前发育正常,营养中等,体格中等,尸长166cm,尸斑呈暗紫红色,位于躯体后侧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尸僵强,形成于四肢各大关节。 1.衣着检查:上身穿墨绿色短袖T恤衫(该衣服上胸部、腹部、腰背中部多处磨损、撕裂),下身穿黑色长裤(裆部及左裤管大腿部前侧磨损缺失),系黑色皮带,金属皮带头磨损,内穿灰色短裤(短裤裆部撕裂),双脚穿浅灰色袜子(右袜磨损、撕裂)。 2.尸表检验: 头面部:头颅外观无明显畸形,黑色平头发,顶部发长2.0cm。枕顶部见一3.0cm×0.5cm擦伤,左颞枕顶部6.5cm×3.0cm范围内散在擦伤,左前额角发迹下见一1.5cm×1.0cm小片状擦伤,左颧部外侧见一7.5cm×2.5cm片状擦伤,左下颌部见一4.5cm×1.5cm擦划伤,右前额部见一2.5cm×2.0cm小片状擦伤,右眼眶外侧见散在性擦伤,右眉弓外侧段见一1.0cm皮肤裂伤,右颧部上外侧见一6.0cm×3.5cm片状擦伤,右颧部下内侧见一2.5cm挫裂伤,创腔内见组织间桥;右下颌缘见一8.5cm×1.5cm擦伤;右上唇部一2.5cm×1.0cm皮肤擦伤伴对应唇粘膜破损、出血,牙齿未见新鲜折断、缺失,口、鼻腔见血迹;余未见明显异常。 颈项部:颈部左侧见散在浅表性细小表皮剥脱,颈椎未及明显骨擦感、脱位感。 胸腹部:前胸中上部散在性挫、擦伤,触及左侧肋骨多发骨折;左下腹部13.5cm×8.0cm范围内散在性皮肤条片状皮肤擦伤,左髂棘上一3.0cm×2.5cm不规则形裂创,创腔内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耻骨联合处见一6.0cm×2.5cm撕裂创,创缘未见出血,创腔内探及耻骨联合分离、错位。 背臀部:左肩背见一5.0cm×2.0cm挫、擦伤,左肩胛背部见一8.5cm×6.0cm挫、擦伤,腰背中部见一6.5cm×1.5cm擦伤,左腰部见一9.0cm×4.0cm横形条状挫擦伤,左臀部见一8.5cm×2.5cm外上内下斜形条带状挫伤;左臀部外下方6.0cm×5.0cm范围内见2.5cm等间距的“轮胎花纹”样皮下出血印痕,余未见明显异常。 四肢部:左肘内侧见5.0cm×4.0cm不规则形皮肤擦伤(损伤处未见出血),左手背见散在不规则形片状皮肤擦伤(其间部分见出血);右上臂内侧见12.5×6.0cm片状皮肤擦伤(损伤处未见出血),右前臂背侧至右手背见24.5×7.0cm范围大小、深浅不一皮肤擦伤(损伤处未见明显出血,其中右手处皮肤磨损较为严重,局部深达肌腱);左大腿中上段外侧见散在横形、斜形线条状挫、擦伤,左大腿上段前、内侧见大片状皮肤擦伤(擦伤处未见明显出血),左大腿根部内侧一9.0cm斜形皮肤裂创(创缘、创腔内组织未见出血),左膝后侧见一5.0cm×3.0cm挫、擦伤,左膝外侧及左小腿上段前外侧见散在性条片状擦伤(损伤处未见出血);右大腿上段外侧见一3.5cm×3.0cm皮肤擦伤,右膝部前侧、右胫前上段见散在小片状擦伤(损伤处未见出血),右足内侧及右足背及踇趾背侧见散在皮肤擦伤(损伤处未见明显出血,其中踇趾背侧磨损较为严重,磨损边缘皮肤发黑)。 外阴部、生殖器及肛门:未见明显异常。 3、解剖检验 头面部:常规冠状切开头皮,前额部、左侧颞枕顶部及枕顶部头皮损伤处见头皮内出血;颅骨外板未见明显骨折,锯开颅骨,硬膜外、硬膜下未见明显血肿,硬脑膜未见破裂,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颅底未见骨折;余未见明显异常。 颈项部:切开颈部皮肤,左侧颈部肌群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内见少量血性气泡样液体,颈椎筋膜下未见出血,颈椎未见明显骨折;余未见明显异常。 胸腹部:沿正中线切开胸、腹部,逐层剥离皮下组织,沿肋软骨线切开肋骨,暴露胸腔,可见胸骨体部、左第1-2肋、5-6肋外侧段骨折,骨折断端周围肌肉出血明显,双侧胸腔见血性积液(左侧约300ml、右侧约150ml),左肺广泛性挫伤伴局部挫裂伤,右肺后侧挫伤伴局部挫裂伤,心包腔内积血,左心室后侧近心尖部6.0cm×2.5cm范围内见散在挫伤伴局部挫裂伤;胸椎旁筋膜下出血;腹腔见少量积血,左右肝叶间背膜下出血伴右叶广泛性裂伤(裂伤处未见明显凝血块),胃体部后侧见一3.5cm×2.0cm出血,脾脏下缘见一1.0cm裂口;耻骨联合分离、错位,周围肌群少量出血,余未检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根据以上尸体检验所见结合现场勘查、调查情况分析如下: (一)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头面部(以左侧为主)、颈部左侧、胸部、背部多处挫擦伤,解剖见头皮下出血,颅内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颈部左侧肌群出血,胸骨及左侧肋骨多发骨折,骨折断端见肌肉出血,双侧胸腔积血伴双肺广泛性挫伤、局部挫裂伤(以左侧为甚),心包腔内积血,左心室挫伤伴局部裂伤,胸椎旁筋膜下出血;以上所见多处损伤,损伤呈外轻内重,且损伤处出血明显,属生前损伤,结合案情、现场勘查情况,符合本次交通事故中人体站立位时与第一辆车碰撞、摔跌形成。 另死者体表于左臀部外下方6.0cm×5.0cm范围内见2.5cm等间距的“轮胎花纹”样皮下出血印痕,于左下腹部、四肢见多处深浅不一的皮肤擦伤(损伤处无明显出血),耻骨联合部及左大腿上段内侧根部局部撕裂(创腔内未见明显出血),解剖见左右肝叶间背膜下出血伴多发裂伤(裂口内未见凝血块),脾脏局部裂伤(未见凝血块),但腹腔仅少量积血,耻骨联合分离、错位(周围肌肉未见明显出血),以上损伤生活反应不明显,属濒死期损伤,结合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分析认为符合二次事故中人体被拖拽、碾压形成。 (二)根据尸体解剖检验所见,死者颅内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胸部胸骨及左肋骨多发骨折,双侧胸腔积血伴双肺广泛性挫伤、局部挫裂伤,心包腔内积血,左心室挫伤伴局部裂伤;以上颅脑损伤及胸部脏器损伤严重足以导致当场死亡。 综上所述,死者符合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脏器损伤死亡。

【鉴定意见】

死者陈XX符合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脏器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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