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朴某某,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因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8日,被黑龙江省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服刑期间于2015年9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2010年12月8日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6日,根据《齐齐哈尔监狱2017年第三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实施方案》要求,监狱后勤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评议罪犯朴某某提请假释案。 会议上,民警根据罪犯朴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朴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通过教育改造,对自己所犯罪行有较深刻的认识,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从事监狱医院清扫工作,能够认真负责,服从管理,较好地完成了分配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目前朴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剩余刑期较短。同时,该犯于2015年7月21日全额缴纳罚金,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且系老年犯,可以认定已失去再犯罪危险。 罪犯朴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朴某某家属能作为其社区矫正监护人,能尽到监管义务,村级组织同意其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在村里进行改造,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适合社区矫正。 综合上述情况,经监区全体民警评议一致认为罪犯朴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朴某某提请假释。 2017年11月7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罪犯朴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并一致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将卷宗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017年11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朴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举报。 在征得齐嫩地区人民检察机关同意后,监狱将提请朴某某假释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查,2017年11月22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对罪犯朴某某假释案予以备案。 2017年12月1日,齐齐哈尔监狱狱长办公会议审议认为:罪犯朴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朴某某假释的决定,并提请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0日,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朴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朴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