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34岁,家住北京房山农村,2016年8月入职某贸易公司,主要从事快递送餐工作。工作期间,陈某几乎天天加班,公司既未安排倒休也未支付加班工资。2019年底,陈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后鉴定为工伤9级。停工留薪期满后,陈某返回原岗位工作,后由于无法承受公司高强度工作量,于2020年10月份申请离职。离职前,陈某要求单位支付相关加班费用未果,便自行到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陈某的立案申请,同时告知陈某,其仲裁申请并不规范,建议到法援中心咨询专业律师。2020年10月16日下午,陈某来到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陈某系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加班费,符合《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免于经济状况审查的规定,决定为陈某提供法律援助,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当天指派,由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阮小茗律师和任媛实习律师共同承办该案。 两位律师当日电话沟通了受援人陈某。在初步了解陈某的基本案情和证据情况后,律师初判,陈某的仲裁请求需要调整,证据材料也需要进一步补充。双方约定10月19日周一上午见面详细沟通案情。第一次约见,陈某向律师提交了一份只有200多字的仲裁申请书复印件和70多页的证据材料,包括了劳动合同、公司制度和近2年的银行流水、工资条等。 根据案情和证据情况,律师初步判断认为需要变更仲裁请求项,但变更后的请求数额是多少,律师有点犯难。陈某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2018年7月陈某职务由快递员变更为主管,工资结构也有调整,密密麻麻的工资条背后,要准确计算出具体加班工时,确实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在就变更仲裁请求事项与陈某达成一致后,法援律师随即与仲裁员取得了联系。仲裁员告知,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即将发出开庭通知,如果需要变更仲裁请求,必须在次日上午领取开庭通知之前将变更申请书送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将不再接收。 由于公司适用综合工时制,在工作的4年多里,陈某几乎每天都存在加班的情况,律师需要根据陈某提交的证据材料逐天、逐月计算加班时长,工作量非常大。为了在第二天及时提交变更材料,律所的吴飞翔律师也主动加入到了案件仲裁准备工作。三位律师放下了自己手边的其他工作,紧锣密鼓,反复、精细地进行加班工时的核算和统计,一直忙到深夜。 经统计,陈某每月的工作时长大多超过400个小时,而法定的工时每月平均只有166个小时,律师从密密麻麻的工资条中逐条缕析,逐步形成了月度加班工时计算表和年度加班工时计算表,并以此确定了仲裁请求的加班费数额。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经过三位律师的连夜奋战终于如期提交。 可是,由于陈某只有2019年以后的工资单,2019年之前的加班时长无证据佐证,即使变更了仲裁申请,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也并不大。经过反复讨论,律师建议陈某可去劳动监察大队申请调取2019年之前的工资单。几番周折,经过律师多次指导及沟通,陈某终于调取了2019年之前的工资单,手中掌握了加班工资的有力证据。在办案律师的悉心指导下,本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2020年11月2日开庭时,对方公司认可了工资表的真实性,但认为陈某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但实际工资却6000多,多出的工资额就是加班工资。两位律师在庭上出示了完整的加班工资证据材料和详实的加班工时计算表。在详细、完备的证据材料面前,单位提出可与陈某调解。考虑到综合工时加班工资的举证难度较大且后期执行存在不确定性,陈某采纳了律师建议,同意调解。 经过历时三个多小时先后十几轮的谈判、沟通,陈某最终与单位达成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加班费等各项损失95000元。陈某的仲裁请求绝大部分得到了支持,最终一次性顺利拿到了加班补偿。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由于劳动者往往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加上法律要求的证据形式比较严格,劳动者大多举证困难。本案中,面对时间紧迫、案件复杂,加班工时计算量较大,部分支撑证据缺失等情况,法援律师锲而不舍,积极应对,团队作战,争分夺秒,认真指导受援人进一步补充、搜集证据,努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使单位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作出较大让步,最终达成了受援人比较满意的调解方案。 法援律师急受援人之所急,认真、敬业和专业的服务态度收获了受援人的高度认可和赞扬,并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