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申某宇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某宇、申某某因申某章多次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向申某宇索要钱财而心生怨愤和担忧。2017年7月10日8时许,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船行村岔路口红绿灯南侧绿化带,申某某教唆其子申某宇“趁申某章在家睡觉时将其杀死”。二人回到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船行小区的家中后,申某某递给申某宇一把废旧的菜刀,申某宇遂持菜刀、水果刀至二楼申某章睡觉的卧室内,用菜刀刀背砸申某章的头部,用水果刀戳其胸部和腰部。经鉴定,申某章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17年8月9日15时,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申某宇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本案侦查阶段,申某宇的家属委托江苏君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精炼作为申某宇的辩护律师。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本案的承办民警沟通交流,并多次到宿迁市看守所会见申某宇,深入了解案情的同时,劝导申某宇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争取宽大处理。 通过多次会见及调查取证,承办律师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形成了自己的辩护思路。本案中,被告人申某宇与被害人申某章系同胞兄弟,被告人申某某是他们的父亲。申某某年过古稀,已无劳动能力,家中全靠申某宇做保安的微薄收入维持生计,家中经济条件很差。而被害人申某章平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好吃懒做,并且还无节制的向家中索要钱财出去挥霍,申某宇和申某某稍有反抗,就会被申某章打骂,申某宇与申某某长期在申某章的威胁和打骂中度日,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苦不堪言。长久如此,申某某终于忍无可忍,但因自己无能为力,遂教唆其子申某宇将申某章杀害。申某宇虽然对申某章也多有不满,但是毕竟是亲兄弟,而且申某宇本人忠厚老实,内心无法接受杀人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有一天,被害人申某章再次向家中索要钱财未果,还将申某宇的妻子恐吓回了娘家,此时申某宇的情绪有些失控,在父亲申某某再次教唆下,口头上答应了父亲,但只是想给申某章一些教训,内心并没有想要杀死申某章。所以,申某宇拿刀去“杀害”申某章时,故意用刀背将熟睡中的申某章打醒,并作出要“杀”他的样子,经过一番缠斗,申某章仓皇逃窜,申某宇也未作追赶。他自知已经触犯法律,便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理,后被公安机关带走,在侦查过程中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 承办律师在了解上述情况后,一方面考虑到本案非常需要律师提供精心的辩护,另一方面考虑到申某宇家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出于律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建议并帮助申某宇的亲属向宿迁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指派承办律师继续担任申某宇故意杀人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审判阶段继续指派承办律师办理该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对案件卷宗反复研究,对涉案证据逐一核查,并与本所律师进行了充分讨论后,最终确定辩护方案:申某宇涉嫌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在此基础上,承办律师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并提供了自己对本案的辩护观点供公诉人参考。鉴于公诉机关有自己的考量,没有采纳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并于2017年11月21日,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一审阶段,承办律师在接到起诉书后,针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再一次对本案案情进行了细致分析,坚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同时,为了能给申某宇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和缓刑的机会,承办律师积极与申某宇所在村委会联系,请求对申某宇的一贯表现出具书面说明。该村村委会与众多村民也都了解申某宇家中的情况,十分同情和理解申某宇的处境,自愿出具了联名信,反映被告人申某宇的家庭情况,认为造成今天后果的原因是被害人申某章的重大过错所致。此外,在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下,还成功取得了本案被害人申某章的谅解,并将申某章出具的谅解书提供给法庭,为法庭对申某宇从轻、减轻处罚和适用缓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中,针对公诉人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承办律师据理力争,详尽阐述自己的辩护意见。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整理后的书面辩护意见。法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8年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申某宇犯故意伤害罪,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处申某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直接影响到对其量刑。由于两罪的构成要件不同,社会危害性也不同,承办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提出了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并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适用缓刑方面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努力征得被害人的谅解,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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