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张某与刘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和刘某同为德惠市某镇村民,刘某在村里新房装修完毕,定于2017年6月20日搬家,于是叫了几个朋友帮忙搬家,但并未叫张某去帮忙,而刘某的堂弟与张某平时的关系很好,于是带着张某去给刘某帮忙,刘某没有拒绝。不料在搬家途中车上的家具由于没有摆放好发生侧翻,张某的左腿被压伤。事后,张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刘某主动支付了1万元的医药费。但是两个多月过去了,张某的腿仍未恢复正常,走起路来仍然一瘸一拐。张某认为自己的伤残是在帮助刘某搬家的过程中造成的,不但给自己带来了身体上的残疾,而且给自己的经济收入带来了很大的损失,故要求刘某给予伤残赔偿费、误工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万元,而刘某认为搬家时自己并未叫张某来帮忙,是张某主动来的,而且自己处于人道主义已经为张某支付了1万元的医药费,不需要再负赔偿责任。为此,双方争执不下,于2017年7月5日来到德惠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受理申请后,迅速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第一时间来到双方当事人家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对纠纷原由的陈述。经调查得知,张某、刘某日常邻里关系很和谐,生活中也经常互相走动。基于此,张某得知刘某新房建成,准备入住,出于热心未经刘某邀请便来到刘某家帮忙搬家。刘某因与张某平时关系也不错,便没有拒绝张某的帮助。出现伤害事故,刘某并没有想到会给张某造成如此大的伤害,心里也有愧疚之意,但刘某因新建房,手中没有太多的资金,无法给付张某提出的赔偿。同时,调解员也核实了张某住院治疗的相关凭证,张某确因此次伤害花费1万元,王某已予给付,现张某腿部留有轻微残疾。了解具体情况后,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首先从感情方面突破,向他们讲述“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使他们回顾过去和谐邻里关系的可贵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带来的情感伤害,力求双方能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次从法律层面深入,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张某虽然是主动给刘某帮忙的,但刘某并未明确拒绝,况且是由于家具摆放不当造成张某受伤的,于情、于理、于法刘某都应予以赔偿。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刘某对自己的责任有了重新认识,并主动向张某赔礼道歉,双方矛盾纠纷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一起朋友间因义务帮工引发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同时也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制意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刘某除了先行支付的1万元医疗费外,再补偿张某护理费、误工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1.5万元,共计2.5万元。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帮工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类纠纷大多发生在邻里和朋友之间,纠纷发生之前,相互之间关系相处的都很好,只是事件发生后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矛盾才会越闹越深。针对类似这样的案子,一是调解员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使当事人能够感受到调解人员的诚心和解决问题的诚意,使调解工作更具信服力。二是要从情理的角度感化双方当事人,使他们能够念及过往的情分,从情感上体谅对方,对纠纷化解抱着积极的态度。三是要坚持依法调解、以理服人。调解员要拿出确切的法律依据,能够使双方当事人信服,并自觉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纠纷。坚持以上三点,在情、理、法三者统一的基础上,矛盾纠纷一定能够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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