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徐某的丈夫于2013年去世,由于自己年事已高,日常生活需要有人照顾,虽然有多名子女,但希望在自己神智完全清醒时,以书面形式预先确定好在日常生活中照顾自己较多的小儿子陈某作为未来自己的监护人负责自己的生活和财产管理。针对徐某的具体情况,公证员告知老人,其心愿在法律上可以通过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来予以实现。 首先,承办公证员将意定监护的法律概念、意义及法律效果告诉双方,徐某明确表示愿意在自己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指定小儿子陈某作为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陈某履行监护职责,并向陈某告知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陈某明确表示愿意负责母亲将来的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事务。随后,公证员向徐某陈某双方告知了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监护人的职责范围、监护的具体事项、意定监护的撤销等内容。确认无异议后,根据公证员的建议,徐某与其儿子陈某于2019年6月25日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共同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以书面形式规定甲方徐某在未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乙方陈某担任徐某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履行监护事务,公证办理完成后,公证处负保密义务,不向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以维护意定监护协议双方,尤其是设立意定监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意定监护是相对且优先于法定监护的民事保护制度。协议人出现导致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或是丧失的情形,其指定的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时,可以给予其适当的人身照顾和财产保管,保障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等。 意定监护公证进一步保障了意定监护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协议履行的法律质效。协议签订后,一旦被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如何来保证协议确实是被监护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意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防止利害关系人提出质疑,就成为至关重要的一环。公证以其法律赋予的证明力能完美解决这个问题。意定监护通过公证,能确保协议的真实、自愿、合法,保障协议各方合法权益的实现和维护。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苏熟证民内字第XX号 申请人:甲方:徐XX,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陈XX,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意定监护协议 协议双方徐XX、陈XX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我处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经查,双方申请人签订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申请人订立《意定监护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根据该《意定监护协议》,甲方徐XX在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乙方陈XX担任甲方徐XX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履行监护事务。乙方陈XX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监护职责。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协议双方徐XX、陈XX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来到我处,在我的前面,共同签订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徐XX、陈XX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