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采矿投资纠纷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黄某于2002年在漳浦县大南坂马头承包一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并投资六十多万元。2013年5月,陈某1和陈某2欲在黄某矿区周边共同投资开采矿石,该矿区应使用到黄某投资开辟的山路、场地、临时设施及黄某矿区的山地。经陈某1和陈某2与黄某协商,三方于2013年5月26日签订协议,黄某矿区折价入股,归入陈某1和陈某2的矿区,黄某占5%股份,但不参与矿区的经营管理,陈某1应自2013年农历十月初一起至该矿区不能开采止,每月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收益(承包款);陈某2作为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矿区开始运作至今,陈某1以尚未盈利为由拒不履行向原告支付每月人民币5万元的收益金,陈某2也拒不履行保证责任。经黄某计算,陈某1应向黄某支付矿产开采收益金人民币235万元。 黄某以近期患癌症花去医疗费几十万元,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漳浦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相关材料,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黄某未提交村居委会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而且黄某经营矿山,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黄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采矿权纠纷,按照《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采矿权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一)《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而黄某未提交村居委会出具经济状况证明,虽身患癌症需要医疗费用,但因其有经营矿山,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1.刑事诉讼辩护、代理;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3.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4.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5.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6.请求国家赔偿;7.公证;8.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伤害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9.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因此,黄某采矿权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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