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12日,江某的丈夫邱某去世。江某与邱某育有四子,次子邱某灶于2018年因疾病死亡。2022年,江某因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需要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要求江某的三个儿子及次子的儿子邱某峰之间轮流赡养江某并承担其医药费。后四人因赡养江某的细节问题上发生分歧:邱某峰认为自己虽然是江某的孙子,但父亲邱某灶死亡时其已成年,故其没有一定要赡养祖母的义务,加上自己之前也照顾祖母江某几日并负担了部分医疗费,其明确表示自己不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 2022年6月7日,江某通过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长虹乡桃源村村民委员会向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代为申请法律援助。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江某已年满70周岁,可以免于经济困难审查,且申请的事项为赡养纠纷,属于法律援助范围。鉴于江某年老体弱生活无法自理,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便会同浙江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健成一同主动上门为江某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把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送到了受援人家门口。 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后,孙健成律师第一时间跟江某面谈及核实证据:2022年5月28日,长虹乡桃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江某和三个儿子及孙子邱某峰进行调解,江某要求从2020年5月28日起,江某的三个儿子及孙子邱某峰轮流照顾十日,油盐柴米各自带。江某的三个儿子同意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但是孙子邱某峰拒绝签字。了解情况后,孙健成律师向江某仔细叙述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江某的三个儿子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而邱某峰在本案中作为江某的孙子并没有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且未在该协议上签字,无赡养义务的约定。 孙健成律师多次与江某沟通起诉孙子有败诉的风险,同时也认真聆听江某坚持起诉孙子承担赡养义务的缘由,决定尊重江某的意见。6月8日,孙健成律师在向开化县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将邱某峰也列为被告,并申请立案。 起诉后,江某及桃源村村干部再次联系孙健成律师,请求孙律师向法院说明下列情况:江某的三个儿子在村委办公场所及公开场合多次表达邱某峰也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否则6月28日后三子均不再负担江某的赡养责任。孙律师进一步意识到该案件的紧迫性,若是等着法院立案后正常排期等开庭,会严重影响老人的赡养,孙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进行积极沟通,说明情况,法院结合本案的特殊性,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效果,于6月22日将庭审安排到江某的家门口巡回审判。庭审之前,法官组织四被告进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判决江某的三个儿子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孙子无法定赡养义务。
【案件点评】
这起赡养纠纷比较典型,涉及到民法典关于孙子女赡养义务的法律条文的宣传和理解适用。本案中受援人及其三个儿子,均执意要求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孙子履行赡养义务,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法律援助律师面对这些复杂情况,坚持在尊重受援人意愿的基础上,提供法律帮助,分析诉讼风险,合理引导预期,积极推动案件进展,最终案件以判决结案,解决了受援人无人赡养的问题,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