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重新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范某红持刀、汽油等物品窜至同村王某平家,其将房南侧玉米杆点燃后待王某平、王某军开门之机,范某红持刀将王某平、王某军砍伤。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2021年12月XX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范某红案发时为重度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依据现有的资料和检查所见,不能对范某红案发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做出鉴定意见。为正确处理案件,办案单位委托我所对范某红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查材料 范某红自幼原籍读书,初中毕业后一直无稳定工作,2020年1月疫情开始后回家闲居。未婚,无子女。既往无前科。 范某红初中毕业后去北京打工,曾在一个小公司当会计,那会儿她正常。2019年某日她给母亲打电话,说她租的楼房上有人经常吵闹,使她睡不着觉。就诊,医生说她精神有点问题,服药治疗,但是她自觉疗效欠佳,仍天天睡不着觉,没精神,影响第二天上班,因此经常请假。2020年春节范某红回来了,因为疫情,她天天在家歇着,每天抱怨腰疼、腿疼,没有精神,说天天睡不着觉,觉得活着没有劲,而且话越来越少。2020年6月某日下雨,突然响了一声雷,门口的电线杆上的电线冒火星,吓得范某红一哆嗦,后就往外跑。母亲追出去问她干什么去,她跑到家门口那个坑那,说坑里有人,母亲说坑里没有人,将她拽回家了。她回到屋里躺在床上就开始哆嗦,吓得她不行。从这天开始她就不太正常了,让她吃饭,她吃两口就吐。她要是自己主动去吃饭,就没事。话越来越少,不干活。母亲询问缘故,她就哭,也不说为什么。到了秋天农活多了,她也不干,还天天埋怨母亲没本事,说别人天天欺负你们,你们也不出头说话。母亲问是谁欺负,她说不上来,就说有那么多人。曾给她烧香,烧香的说问题不大,但是她这种疑神疑鬼的劲越来越大,经常说有人叫她,让她出去。家人天天看着她,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她出事那天。(高某英2021年8月4日询问笔录) 2020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范某红持刀、汽油等物品窜至同村王某平家,其将房南侧玉米杆点燃后待王某平、王某军开门之机,范某红持刀将王某平、王某军砍伤。 受害人王某平反映:自己睡到半夜听见狗闹腾的厉害,查看时看见院子南边着火了,就叫醒了丈夫王某军,然后穿着睡衣到外面看……自己找水管的时候,听见王某军在门口嚷,等自己到门洞发现王某军半坐在地上,一个身影拿着东西朝王某军身上砍。这个人(范某红)看见自己过来了就拿着砍人的东西朝自己脸就是一下,自己用左胳膊挡时,左手指头被砍掉了。(王某平2020年10月11日询问笔录)受害人王某军反映,范某红在砍自己的时候说要砍死我全家,还说了一句“这么多年我结不了婚,都是你们害的”。(王某军2021年7月11日询问笔录) 2021年7月14日在定州市某小区将范某红抓获。当日讯问中,范某红对答切题,承认自己砍了王某平一家子,自己被打晕了,具体砍了谁记不清了,对作案经过回忆不清。称他们一家人经常骂我们,都20多年了,自己一直忍气吞声,也解决不了,就想自杀,那天不知道为什么拿着刀去他们家。谈及两家的矛盾,称自家门前有一块空地,是个坑,不是我们家的地方,是公共的地,他们在那种着树,树旁边就是电线杆,一打雷下雨就有很多火星子,自己很害怕,平时我们在那块空地上倒水,他们一家子就骂我们,我们想把坑填满,他们一家子就找我们要5千块钱,我们没出钱,那个坑就那么一直呆着到现在,我们到现在也没填上那个坑。(范某红2021年7月14日讯问笔录)称他们一家是恶霸,平时总其父我们家,我们就只能忍着。(范某红2021年12月16日讯问笔录)关于案件过程,称案发那天晚上,家人都睡着了,自己觉得有人在叫自己,就出门了,忘了出门后去了哪。叫什么军的(王某军)打了自己头部一下,清醒时看见自己在别人家的院子里。后来自己就晕了,醒来就在石家庄的医院里,在医院里听父母说自己拿刀把王某军砍了。当时是去世的姥姥叫自己。(范某红2021年7月14日讯问笔录)称自己经常听到晚上有个白衣女人喊自己,所以自己就准备了一把水果刀在自己枕头低下。汽油、柴油就是自己家里放着的,记不清那天晚上自己拿着去干什么了。案发当晚自己就是看见听见有人在房顶叫自己,然后自己出门时有个白衣服的在叫自己,就是这个白衣服女的叫自己出去的,出去后自己干什么就记不清了。(范某红2021年12月16日讯问笔录) 关于两家的矛盾,王某平反映,两家十几年前为了自家菜园子发生过口角,但是没动手,这么多年只是互不说话,但从来没争吵过。(王某平2020年10月11日询问笔录)王某平的父亲王某满反映,范某红是自己舅家的外甥女。范某红她们家一直想要她家门前的宅基地,但是这块宅基地是我家的,我没有给她们,平时我种着菜,这个矛盾有二三十年了。七八年前她们家找人说和,要这块地,自己也同意了,后来自己妻子就提出来让范某红她妈过来亲自说说,但是范某红她妈一直没来说,这个宅基地的事就搁置下来了。但是两家从来没有为这个事打过架,吵过架。(王某满2020年10月10日询问笔录)范某红的母亲高某英反映,2004年盖的房,房前的地属于王某平大伯家的宅基地,后来我们家置换过来了。后来王某平家把地挖成了坑,不让我们垫平。两家就有了矛盾。我们家往坑里倒水、家养的鸡跑到坑里,他们就骂我们,我碍于亲戚面子一直没有追究他们。再就是我们家门前一根电线杆,有危险,我找村里和电力局想改成低下的,王某平的父亲不同意,就一直搁置着。(高某英2021年8月4日询问笔录) 范某红的母亲高某英反映,案发前一天范某红一天没吃饭,让她吃点她吃了两口就吐了,一点精神也没有,问她话她也不搭理,让她帮忙干点活也不干,就抱怨家人没本事。说房顶上、窗户外头都有人叫她,说要杀她。母亲查看后告知没有人,仍不相信。还说晚上有人跟她说话。案发后在定州市人民医院急诊床上,范某红浑身哆嗦,问话不答,嚷嚷“别管我了,我死啊”。头和腿做手术后,因呼吸困难转河北医科大学住院了。住院期间,经常说窗户外头有人叫她,有人想跟她说话,还说窗帘活动了。转院两个月,这个症状才消失。(高某英2021年8月4日询问笔录)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住院病历载:范某红,入院时间:2020年10月10日,出院时间:2022年12月4日。主诉:精神异常半年,不语不动伴外伤3天。入院时精神检查:意识清晰,问话能答,情绪低落,语音低语速慢语量少,可引出被害感,可引出消极想法和计划,准备找别人报仇后自杀,反应迟钝,否认既往情感高涨体验,地点、人物定向力完整,但分不清现在是上下午,情感反应协调,无自知力。出院诊断:重度抑郁发作…… 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2021年12月28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范某红案发时为重度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依据现有的资料和检查所见,不能对范某红案发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做出鉴定意见。 据女子监管大队2022年8月2日出具的《范某红情况说明》载:范某红自诉有抑郁症,并携带长期医嘱药物入所。入所后,对监室里人员有抵触心理,性格比较孤僻,不爱与监室其他在押人员交流。近期有所改变,能够遵守监规监纪,偶尔也会和监室里人员交谈。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范某红自行步入检查室,年貌基本相当,仪表尚整,意识清楚,定向力可,对答切题。询问下能清楚陈述个人基本情况,初中毕业,后无固定工作,干过缝纫工1年,图文3、4年,物流3、4年,案发前因疫情、失眠等原因约1年未工作。自评性格内向,无特殊兴趣爱好。不嗜烟酒。未婚,未恋爱。 问及案情,表现激动,称受害人跟自己同村,他们是坏人,经常辱骂自己家,自家没招他们(哭泣)。十几年前他们在我们院子前的胡同栽树,上边就是高压线,一打雷,上面就电闪,很不安全。我们家人曾在几年前跟他们交涉过,自己母亲被打了,后来就没再找了。母亲2020年的时候还去找过电力局,也不敢管。十年来他们不让我们往门口倒水倒垃圾,骂我们,还把垃圾扔到我们门口。他们是“霸王”级别的。2020年自己在家时,夏天下雨、打雷,她们家栽的树刮风、闪电,大树叉子掉下来,自己吓着了(哭泣)。害怕会电死人,不说话,反应迟钝,吃不下饭,吃了就吐,晚上听见房上有人,母亲说没有。夜不眠,上隔壁村看中医,说是神经衰弱,吃药不管用,后曾到北京双桥附近,也说是神经衰弱,开药自己没拿。大约一个月后出案子了,那段时间反应迟钝,记忆力减退,想自杀,易发脾气,不眠,常吐,听见房上有人,发呆。 关于2020年10月8日案发,称不知道怎么打的,打的谁都不知道,提示带汽油、刀,仍摇头表示想不起来。因为天天晚上听见房上有人,所以枕头低下放了水果刀,称不记得讯问是怎么说的了。那天有人叫自己名字,一个女声,后来自己就在精神病院了。住了2个多月,吃饭、睡眠有好转,情绪也较稳定,吃后呕吐也减轻了,一直吃药治疗。案发前那些日子总想自杀,否认“鱼死网破”的想法。 情感反应与思维内容相配合。智能无障碍。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 被鉴定人范某红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来京务工,自2020年无业至今。未婚,无子女。 2020年回老家与母亲一起生活后,述躯体不适,活力减退,情绪低落,睡眠差。后逐渐出现言行异常,感被害,有消极想法和计划,存在可疑言语性幻听。曾前往综合医院就诊,未予系统精神专科治疗。 2020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范某红持刀、汽油等物品窜至同村王某平家,其将房南侧玉米杆点燃后待王某平、王某军开门之机,范某红持刀将王某平、王某军砍伤。后前往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精神检查:意识清晰,问话能答,情绪低落,语音低语速慢语量少,可引出被害感,可引出消极想法和计划,准备找别人报仇后自杀,反应迟钝,否认既往情感高涨体验,地点、人物定向力完整,但分不清现在是上下午,情感反应协调,无自知力。出院诊断:重度抑郁发作。讯问中,范某红对答切题,对作案经过回忆不清。在押期间,对监室里人员有抵触心理,不爱与监室其他在押人员交流,长期服用精神科药物。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2021年12月28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范某红案发时为重度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依据现有的资料和检查所见,不能对范某红案发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做出鉴定意见。本次鉴定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检查尚合作,对答切题。存在情绪低落体验,被害体验,伴有幻觉症状。智能无障碍。情感反应与思维内容配合。无自知力。据现有资料,可除外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等。综合分析,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诊断符合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现代精神病学理论认为,抑郁症以心境低落为主,与其处境不相称。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本案中,因为房前闲散空地的事,被鉴定人范某红家与被害人王某平家长期矛盾,一直未解决。2020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范某红持刀、汽油等物品窜至同村王某平家,其将房南侧玉米杆点燃后待王某平、王某军开门之机,范某红持刀将王某平、王某军砍伤。讯问中,范某红对答切题,对作案经过回忆不清。综合分析,案发时,被鉴定人处于疾病期,主要症状为情绪低落,存在被害体验,伴有幻觉症状。综合分析,2020年10月8日作案时,被鉴定人辨认、控制能力明显受损,但尚未达到完全丧失的程度,按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SF/Z JD0104002-2016),被鉴定人范某红作案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范某红诊断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在本案中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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