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8日11时许,罗某华在当地一集市将日杂用品摊主贾某用刀砍击头部致死。河北省保定XXXX司法鉴定中心2021年6月3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罗某华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为正确处理案件,办案单位委托我所对罗某华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查材料 罗某华小学文化,无业。离异,有一女。既往无前科。否认吸毒史。 罗某华2005年出现言行异常,无故打人,喝农药自杀,被送至北京XXX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未规律服药。平日生活能自理,不干活,督促下能做些小活。平时脾气差,情绪不稳定,说翻脸就翻脸,打人。自言自语,平时不和邻居来往、聊天,没有朋友。(罗某希2021年3月14日询问笔录、黄某杰2021年3月14日询问笔录) 据北京市XXX医院病历记载:入院时间:2005年6月7日,出院时间:2005年7月19日。病史概要:总病程三、四个月,无明显诱因缓慢起病,表现疑心被害,被跟踪,疑心别人说他坏话,自语自笑,有时对空讲话,情绪不稳,企图自杀,生活日渐懒散,夜眠差。出院诊断:精神分裂症偏执型。 当地村委会反映,罗安华平日时常疑心被害、被跟踪、疑心别人说他坏话、自语自笑、情绪不稳、性格孤僻、少与人交往。(XX村民委员会2021年3月15日出具的《证明》) 2021年3月8日11时许,罗某华在当地一集市将日杂用品摊主贾某用刀砍击头部致死。后将刀置于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上,骑车回家(约5公里),当日被抓获归案。 讯问中,罗某华对答切题,清楚陈述作案经过,对砍人一事供认不讳。称当天早上自己算完卦,母亲老是跟他打电话,说她腿磕了,他就以为母亲出事了,有人要害母亲,他着急往家走。当时正好看见一个老头摆地摊卖日常用品等杂货,摊上摆着菜刀,他就停车在摊上拿了菜刀骑上三轮车继续往东走,没有给这个老头的钱。老头跟他要钱时,他停下,用刀刃砍了老头十多刀,砍的头部、肩部,然后就骑车回家了,回家后看见母亲在包饺子。不久警察就来把他带走了。称当时他着急回家,就想拿把刀回家报仇,谁拦他谁就死。当时自己没钱了,就没给老头钱。(罗某华2021年3月8日讯问笔录、罗某华2021年3月10日讯问笔录) 罗某华母亲李某荣反映,罗某华案发那天拿着一把菜刀回家,菜刀上有血,询问下他说拿菜刀砍人了,她当时不敢多问,怕他砍她。他平时不犯病的时候特别老实,也能踏踏实实干活,脾气挺好。如果犯了病,他的眼睛看人就发愣,让人看着害怕,摔家里的东西,还打孩子,外走,谁也不敢跟他说话,脾气特别冲。(李某荣2021年4月9日询问笔录) 2021年6月3日河北省保定XX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冀保精司鉴[2021]精鉴字第XX号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载:鉴定日期:2021年4月27日。本次鉴定被鉴定人意识清楚,问答切题,检查合作,定向力完整,能正确回答自己的一般情况和主要生活经历。能完整叙述案发经过,与案卷材料相符,案发时存在被害妄想,目前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记忆、智能无障碍,情感活动基本协调,无自知力,未见异常行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罗某华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XX市看守所2021年12月24日出具的《在押犯罪嫌疑人罗某华病情说明》载:罗某华2021年3月10日刑事拘留入所。入所后一直服用抗精神类药品(奋乃静、舒必利、阿普唑仑、阿米替林),基本上能配合完成看守所日常管理工作,性格内向,不善与人沟通,日常饮食、睡眠情况尚可。2021年9月中旬开始,拒绝吃药,医生怎么说也不吃。通过了解管教,他实际睡觉不好,老说妹妹被人杀了,他家人也被杀了,馒头上有血,没法吃。绝食。2021年10月中旬,同监室在押人员、管教反映,罗某华少言寡语、幻觉、撞墙,抠眼、胡言乱语等不正常行为增多,经管教多次做工作、药物治疗效果不明显,幻觉和自杀倾向有严重的趋势,经报上级领导XX,于2021年10月29日住院治疗。 因受害人家属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为慎重处理案件,遂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今从医院接出进行鉴定,途中情绪稳定,无明显异常。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罗某华自行步入检查室,年貌基本相当,仪表尚整,意识清楚,定向力可,检查合作,对答切题。记忆、智能无明显障碍。询问下能清楚陈述个人基本情况及案情。与调查材料基本一致。称自己小学文化,后务农种地。离异,有一女。前妻跟自己结婚就不怀好意,图自己钱。离婚十多年了。平时就自己、母亲、女儿一起生活。种7、8亩地,种些麦子、玉米等。菜也不种了,不挣钱。自述性格内向,无特殊嗜好。 关于病情,称自己肠胃不好,否认精神疾病。承认曾住精神病院,头一次住院是因为有人要杀我全家,自己跑出去了,后被送住院了。第二次是因为我妻子跟我妈性格不合,我认为她为钱跟我结婚,打她打坏了,拿铁棍打她头部,被送住院了。此后这些年,较稳定。村民因自己有毛病,都疏远自己,没大的矛盾。 关于本案,称过年时我在家贴了一张财神,过完年自己把财神撕了,我妈不乐意了。案发当天上午,自己去请了一张XX画,摊主让我再买XX像,2个XX像,总共800元。我微信钱全给摊主了,不够,他让我先拿走,钱随后补他。此间我妈打好几个电话,让我回家,都哭了。说我不回来就别回来了。我当时以为我妈被人杀死了,我想着回家报仇。正好老头卖刀,我拿刀就走,我身上没钱,没给钱,他追我,就砍他脑袋十余下,用力了,砍倒了,我骑车赶紧回去看我妈。杀我妈那人追我的“XXXX”,具体我也不清楚,到家一看我妈没事,我就知道我完了。杀人了还不完了吗? 入看守所后又住院了,因为自己不吃饭,吃馒头时有血印子,具体说不清。 检查中被鉴定人存在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欠协调。无自知力。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 被鉴定人罗某华2005年出现言行异常,外走,感被害,有伤人自伤行为,曾在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服抗精神病药治疗。被鉴定人平日时常疑心被害、被跟踪、疑心别人说他坏话、自语自笑、情绪不稳、性格孤僻、少与人交往。不犯病的时候能干活,脾气挺好。 2021年3月8日11时许,罗某华在当地一集市将日杂用品摊主贾某用刀砍击头部致死。讯问中,罗某华对答切题,清楚陈述作案经过,对砍人一事供认不讳,称当时自己着急回家,谁拦自己谁就死。河北省保定XXXX司法鉴定中心2021年6月3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罗某华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在押期间能遵守监规,服药治疗,后逐渐出现言行异常,行为冲动,有幻觉、自杀倾向。本次鉴定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检查尚合作,对答切题。记忆、智能无明显障碍。检查中,被鉴定人存在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欠协调,无自知力。据现有资料,可除外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等。综合分析,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诊断符合精神分裂症。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现代精神病学理论认为,精神分裂症是一组以感知、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多方面存在障碍,精神活动不协调为特征的精神障碍,多发病于青壮年,病程多迁延。 据现有材料,2021年3月8日案发时被鉴定人存在精神症状,主要是被害妄想。进一步分析被鉴定人的妄想内容,被鉴定人认为母亲在家遭受危险,从受害人集市摊子上抢刀是为了回家报仇,因摊主阻拦、追赶才将受害人砍倒。整个行凶过程中,被鉴定人缺乏对时间、地点、对象的选择性,虽然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但不能认识其必要性,故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受损,但并未达到达到完全丧失的程度。 综合分析,被鉴定人案发时处于疾病期,存在精神病性症状。受所患精神疾病的影响,被鉴定人对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辨认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达到丧失的程度,按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SF/Z JD0104002-2016),被鉴定人罗某华作案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罗某华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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