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07月13日22时左右,胡某与周某在某市某区的唱吧内因琐事发生纠纷,胡某随后用啤酒瓶敲打周某的头部,致使周某的头部脸部受伤。 周某伤后就诊于某市某医院。某司法鉴定所现受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委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被鉴定人周某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7-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临床检验。 2.检验仪器及条件:法医临床检验箱、数码照相机、阅片灯。 3.体格检查:被鉴定人自行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楚,问答切题,查体合作。左眉弓上缘正中见一1.1cm×0.1纵行皮肤缝合创,缝线在位;左颧部见一2.0cm×0.1cm皮肤缝合创,缝线在位;左颧部下缘至左上唇见一7.4cm×0.1cm“凵”型皮肤缝合创,缝线在位;左眼眶周青紫;左侧额顶部见0.8cm×0.2cm已结痂皮肤裂伤。其面部皮肤单条创口长度达7.4cm,多条创口累计长度达10.5cm,头皮裂伤长度达0.8cm。余无异常。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2019年07月13日被他人打伤,伤后2+小时就诊于某市某医院,明确损伤为颌面部多发软组织裂伤、失血性休克,急诊予以清创缝合术,并予抗感染、止痛、止血、补液、换药等对症支持治疗、根据案情及送检材料分析,周某受伤事实存在,临床诊断成立。目前检见其面部遗留单条皮肤创口长度达7.4cm,多个创口累计长度达0.5cm,头皮裂伤长度达0.8cm。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3.a)条之规定,被鉴定人周某因外力致颌面部软组织裂伤(单个创口长度达7.4cm,多个创口累计长度达10.5cm),已构成轻伤一级。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c)条之规定,被鉴定人周某因外力致头皮裂伤(创口长度为0.8cm),已构成轻微伤。
【鉴定意见】
1、周某面部多处软组织创等,已构成轻伤一级; 2、周某头皮裂伤,已构成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