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屈某某,女,1962年6月7日出生,文盲,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因犯失火罪被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2017年11月2日交付河北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0月21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女子监狱三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屈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屈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五次表扬奖励,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罪犯屈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屈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丰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于7月28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屈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监狱提请假释罪犯危险性评估小组于10月15日对屈某某假释后危险性进行评估,结果显示屈某某危险性等级为低等。据此,会议认为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屈某某提请假释。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屈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1月2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对屈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认为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对屈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河北省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查意见,认为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1年1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屈某某提请假释建议案进行审议,认为屈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屈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2月2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对屈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