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一个抱着女婴的妇女,哭诉要申请法律援助。 经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了解,王某某之前在某小店工作时,与已离异的老板肖某某(已育有一女儿)共同生活,怀孕后肖某某要求其回娘家养胎,分娩后,肖某某即对其不闻不问,王某某便抱着女儿回到肖某某家,肖某某以在店内带娃不方便做生意为借口,再次要求他们母女回娘家住,王某某再次抱着女儿回娘家生活。因肖某某继续对其不闻不问,也不付生活费,近日再次回肖某某家时,双方争吵起来,肖某某便要赶他们走人。现王某某由于要在娘家带婴儿,无法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希望法律援助中心帮其追索抚养费。法律援助中心按照规定进行受理并通过审查,当即依法指派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麦俊龙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即刻联系受援人王某某,了解案情及当事人诉求。因受援人其女肖某年幼才几个月大,承办律师决定以肖某母亲王某某的名义起诉,诉请肖某生父肖某某支付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断。结合本案双方经济状况,申请人提出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200元抚育费是合理的。 因被告户口在外地,未迁移至本辖区,如法院不受理将极不便于受援人维权,为避免受援人来回奔波,承办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成功收集到能证明被告住所地是原告所在地某小区的材料。取证后,承办人代书起诉状提交本地法院,并于2021年4月25日成功在法院立案。 承办律师考虑到申请人曾与被告多次争吵,积怨已深,为避免矛盾升级,日后被告不积极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也不利于幼儿成长,承办人联系法官表达了调解的诉求。2021年 5月24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律师向被告宣讲支付抚育费用的理由:(一)从法律责任向当事人说明国家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育责任。(二)从血缘和感情方面着手,通过法理情尽力说动被告人。(三)通过现实案例向当事人进行宣传,强调男女平等,进一步说明父母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包括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是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保证子女能健康成长直至成年,使得子女将来能自食其力,有能力承担得起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调解过程中,受援人王某某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200元,被告表示不同意。最后在法官和法援律师的帮助下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800元,原告同意被告每月探视2次。 2021年5月25日,双方调解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实质是一起未婚生育引发的抚育费用纠纷案件,在实际诉讼活动中,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既要考虑经济因素也要考虑到执行实现的情况。 如参照当地法院的常规判决,本案当事人一般只能得到500--600元抚育费,为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应有的利益,法援律师在宣传法律的同时,通过案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尽力说服被告人承担起自己的应尽责任,最终被告同意按月支付800元抚养费,使问题得到顺利解决,法律援助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王某某母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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