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法律援助处对成某宏交通事故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4日7时20分许,龚某维驾驭三轮摩托车搭乘成某宏、赵某泽、骆某哲行至广东省乐昌市大王山村路段时,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以下简称乐昌分公司)横在马路上的通信辅助拉线拌倒,成某宏从三轮摩托车上摔下,当即左耳流血,神志不清,呼叫不应,急诊送当地医院就诊,头部CT提示右侧额颞顶硬脑膜下血肿,转送粤北人民医院住院57天,病情方才好转。乐昌分公司除垫付了5000元医药费外,没有支付其他费用,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成某宏家本就是村里的扶贫对象,平时一家人就靠他外出打临工补贴家用,成某宏发生交通事故后,家庭经济更是雪上加霜,为了治疗,不得不向亲戚朋友借钱。 经成某宏所在村委会的村居法律顾问广东百姓信律师所的彭美莲律师指引,成某宏妻子代理成某宏于2017年2月13日向乐昌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同日,乐昌市法律援助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彭美莲律师承办该案。彭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成某宏本人的陈述,向交警中队了解情况,到交警大队调阅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卷宗材料。为了确定成某宏的伤情,彭律师带成某宏到韶关市北江法医临床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2017年3月6日,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与成某宏的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成某宏右侧额颞叶多发脑挫裂伤伴出血,评定为九级伤残。为了解决受援人的困难,彭律师首先找乐昌分公司进行调解,但乐昌分公司表示最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调解未成。 彭律师经过对本案情况分析,认为应该将乐昌分公司和三轮摩托车司机龚某维列为共同被告,但成某宏和妻子认为三轮摩托车司机龚某维是同村人,不愿将其列为被告。经彭律师再三向其释明法律后果,成某宏仍坚持己见,并表示只要追回医疗费用即可。 2017年3月20日,彭律师代理成某宏将乐昌分公司诉至乐昌市人民法院,要求乐昌分公司赔偿成某宏各项损失138449.07(包括医疗费32064.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护理费8550元、误工费53441.6元、营养费5000元、住宿费520元、交通费3000元、伤残鉴定费3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因成某宏无力支付诉讼费,彭律师为其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获得法院同意。 乐昌分公司接到诉状后答辩称:1.龚某维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一方司机,目前证据证明其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且无证据证明其是否持有有效驾驶证,是否酒后驾车等,龚某维应对成某宏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成某宏放弃对龚某维的主张,则其他责任方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责任。2.事发路段的移动通信辅助杆,属于移动公司线路。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与广东长实通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长实通信公司)签署的《2015-2016年网络综合代维服务框架标的合同》,2015年至2016年期间该线路的管理与维护责任已经委托给长实通信公司。如因管理不当引发的法律责任,应由长实通信公司承担。据此,乐昌分公司要求追加三轮摩托车司机龚某维和长实通信公司为本案被告,后法院追加了长实通信公司和龚某维为本案第三人。 2017年6月6日的庭审中,龚某维认为事故是因为移动通信辅助杆上的线掉落离路面高度不到两米造成的,长实通信公司没有护理好线路导致事故发生,应负最大的责任。长实通信公司则认为事故的发生与自己无关,乐昌分公司承担责任后如认为长实通信公司有责任义务,应另案诉讼或协商解决。而龚某维无证无牌驾驶,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原告成某宏站立在车上,加大了受伤的程度和机率,应负次要责任。各被告均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有过错为由而相互推责。针对各被告的意见,承办律师提出以下代理观点:1.被告乐昌分公司、第三人长实通信公司应该对本案的全部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乐昌分公司是通信辅助线路的所有人,长实通信公司是通信辅助线路的管理和维护人,乐昌分公司和长实通信公司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对本案全部赔偿承担连带侵权责任。2.按照《侵权责任法》85条的规定,乐昌分公司和长实通信公司如认为三轮摩托车司机龚某维应该承担本案部分赔偿责任,可在赔偿后向其追偿。 为了缓解成某宏家庭的经济困境,早日拿到赔偿款,承办律师在庭审过程和庭后多次和乐昌分公司和长实通信公司的代理人沟通,希望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因乐昌分公司和长实通信公司对各自应承担责任存在分岐,最终未能调解成功。 2017年9月21日,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281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此次事故造成成某宏损失各项损失为124417.33元(包括医疗费30658.74元、住院伙食费5700元、护理费5700元、误工费3696.99元、残疾赔偿金53441.6元、营养费2000元、住宿费52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法院认为:第三人龚某维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摩托车搭乘原告成某宏等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不注意安全行驶,对道路出现的危险状况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避免,对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害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搭乘龚某维不能载客的无牌机动三轮摩托车,没有相应的安全意识,背对行驶方向站立在车上,致使无法及时发现危险状况避免损害的发生,对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害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被告乐昌分公司是通信辅助拉线的所有人,第三人长实通信公司是通信辅助拉线的管理人,被告乐昌分公司和第三人长实通信公司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4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龚某维赔偿成某宏各项损失人民币62208.67元;乐昌分公司和长实通信公司共同赔偿成某宏各项损失人民币49766.93元,扣减该公司之前已垫付的5000元,还应支付成某宏经济损失44766.93元。 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和第三人均未上诉。乐昌分公司和长实通信公司应赔偿款项已于2017年年底支付完毕。考虑到龚某维的家庭不富裕,成某宏和龚某维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以龚某维支付成某宏15000元了结本案,案件执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因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到交警大队调阅卷宗材料,帮助当事人进行伤残鉴定,掌握充分证据,使受援人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通过承办律师庭前细致认真的准备工作,庭审取得很好的效果。一审判决后,由于判决赔偿金额远超预期,受援人夫妻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原被告和第三人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承办律师提出138449.07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认定各项损失为124417.33元,除营养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的数额作了部分调整外,大部分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案件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成某宏的合法权益,取得很好的社会示范效应。现在村居的群众有法律问题就会想到寻求村居律师的帮助,村民的思想普遍从“信访”转变为“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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