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黄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化名),男,1988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临武县。2017年4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判决机关(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未委托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调查评估。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接收情况 2017年6月1日,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到临武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并递交了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对其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临武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当即对黄某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登记,并认真查看了黄某的法律文书。发现黄其判决书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9日开始。而黄某直到6月1日才报到,早已超过规定的报到时间。社矫工作人员仔细询问其逾期报到的原因,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黄某表示在判决书生效后,一直在招远市等待领取相关文书,但一直未接到法院的电话,才耽误了报到时间。临武县司法局随后与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取得了联系,对黄某所述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核,法院确实是延迟通知了黄某,但黄某本身由于家庭上的琐事也延误了报到。由于黄某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县矫正中心当即责令黄某就自己逾期报到的行为作出检讨,并决定给予黄某警告一次。黄某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服刑意识大大提高。临武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在为黄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黄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担保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黄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担保人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通过向黄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黄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并宣读了给予黄某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临武县南强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判决机关将法律文书交由服刑人员转递,易造成漏管。当事人服刑意识不强,导致延误报到。对于未开展调查评估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未及时了解,无法预估其再犯罪风险,也致使司法行政机关对这类服刑对象监管起来有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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