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74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2015年8月1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缓刑考验期间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2015年8月12日,李某到大通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李某接受社区矫正后,不能从思想上真正服从法院的判决,对接受社区矫正认识不够,不能很好的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经常出现手机关机或不接听工作人员电话,不按时参加集中教育,接受社区矫正的纪律性很差。司法所针对李某的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将其管理等级定为严格,要求其每周到司法所参加集体教育和社区服务,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但李某仍然我行我素,不能很好执行。 2.2015年12月8日,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李某又无故不参加。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李某刚开始说过会就到,最后干脆关机不接电话。对此,司法所及时向区司法局通报了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并提交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区司法局给予其警告处分一次。区司法局经过调查核实相关情况,2015年12月10日,作出给予李某警告处分的决定,并按要求将警告决定书送达李某,告知其家庭成员、矫正小组成员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同时将警告决定书抄送到区检察院和区法院。 3.2016年3月1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检查手机定位系统时,发现李某越界至合肥市。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李某进行确认,李某坦言自己确实在合肥,认为工作人员小题大做,态度很是傲慢。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即回居住地说明情况,其虽口头答应,但直到次日才赶回居住地。 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及时向区司法局进行了汇报,区司法局对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3月12日,李某在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与朋友一起到合肥市玩耍,直到3月13日才回居住地。对此情况,李某既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更没有履行任何请假外出手续,有明显的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 (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5年3月13日,司法所填报《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并附相关材料,提请大通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015年3月14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局长批准,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提请区公安分局对李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5年3月18日上午,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作出对李某治安拘留五日、罚款两百元的决定,并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区司法局。3月18日下午,区司法局召开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点验大会,会上区司法局宣读了对李某的处罚决定,并与区公安分局民警一起将李某送至淮南市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对李某下达并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李某后悔不已,深刻认识到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在社区服刑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到司法所报到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规规矩矩,并能按时参加教育学习,认真完成社区服务。 (五)给予治安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5年3月14日,区司法局向区公安分局提出给予李某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建议,同时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抄送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3月18日,区司法局将对李某的治安处罚决定书书面通报区人民检察院。治安处罚结束后,检察院监所科科长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进行了训诫谈话。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李某的这次治安管理处罚,特别是在全区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点验上现场宣布、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很大震慑作用。区社区矫正中心以此案为例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治安管理处罚是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受到一次警告后经教育仍不改正,或者抵制监管、重新犯罪风险较高的社区服刑人员的一种惩处措施,较之于警告更为严厉。 本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自我身份意识不强、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在警告仍然不起作用的情况下,提请公安分局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