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93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2015年11月12日,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永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2015年11月31日,张某到永清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张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表面上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但并未从思想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认为自己不需要管理,因而经常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2018年3月12日,永清县司法局组织集中学习,张某无故未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电话要求张某立即到场,并明确告知其不参加教育学习的严重后果,但张某仍然拒不改正。 张某未经请假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调查笔录,同时提供了与张某的电话录音等证据。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15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永清县司法局对张某给予警告处分。 当日,经永清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主管局长批准,司法局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给予张某警告处分。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16日,永清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同张某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张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张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受到警告处分后,张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改进,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利用张某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受到警告处分的案例,在辖区社区矫正对象中开展集中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警示教育,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意识、守纪意识明显增强,警示教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在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不发生脱管、漏管、再犯罪的同时,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节,及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确保其能够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服从管理规定,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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