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某,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2017年6月1日入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该犯于2018年4月23日因上腹痛9个月,为绞痛,无放射痛,喜按,疼痛无规律,口服“奥美拉唑”9个月缓解不明显,近几天出现黑便,为黑色成型便,有时心悸、口渴、烧心、自觉体重减轻。到吉林省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胃镜检查:胃占位性病变。病理回报低分化恶性肿瘤。 (二)委托鉴定。根据该犯病情,长春北郊监狱向吉林省人民医院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委托书》。2018年5月9日,吉林省人民医院对罪犯马某某出具了《罪犯疾病诊断鉴别意见书》明确诊断:胃癌。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8年5月11日,长春北郊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罪犯马某某病情符合〔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委托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罪犯马某某的妻子,其妻子虽同意做该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但经过了解,该犯妻子长期在外地打工,没有固定住所,因此不具备保证人资格。经认真细致地考查,监狱确认该犯妻妹符合保证人资格。与此同时,监狱派人到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长春市朝阳区司法局,委托其对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5月22日,长春市朝阳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马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五)监狱审核。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该犯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罪犯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研究讨论同意对罪犯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5月25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期进行公示,公示期三日内,未收到举报信息。 (六)提请检察机关审查。2018年5月29日,监狱将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出具了《提请检察意见书》。 (七)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8年5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将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省局审核认为:罪犯马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2018年6月8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