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抢劫案嫌疑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谈某某,男,30岁,广东德庆人,小学文化,无业。2017年7月1日19时许,被鉴定人谈某某在某县某某街道某出租屋,因嫖资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次日2时许,被鉴定人伺机抢走了李某某的手机及手机套内的300元现金。被鉴定人谈某某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据调查,被鉴定人有精神障碍史,为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审理本案,某县公安局委托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谈某某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书证摘要 1.据2017年7月2日对被害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记载:“2017年7月1日23时许,我去到某县某某街道路口附近站着,到了凌晨0时多,一名男子过来问我是否可以做爱,我说可以……我就要求他先付100元(做爱的价钱是100元一次,而且最多只能做15分钟)……而且已经超时了,我就不让他继续跟我做爱了……接下来一个多小时,他不停反复的过来要求我和他做爱,我都不理会他。到了2时许,那个男子再次过来问我去不去做爱。他又说:我是城东派出所的人,你去不去(做爱)……那名男子就直接用手抢我的手机……他就一拳打在我的头上……把我拖倒在地继续抢我的手机……” 2.据2017年12月7日对被鉴定人父亲谈某甲的询问笔录记载:“在2007年的时候,我带谈某某到广州南方脑科医院做过手术,医生诊断为顽固性癫痫。到了2014年的时候,又因为发病就去到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平时谈某某在家不发病时都会做工,但在家经常随时会发病,在发病的时候,有时会抽搐倒地,有时会狂躁大叫、打砸东西,甚至会乱跑,有时还会自己跟自己说话,过后问他发生什么事,他自己也不清楚发生过什么事情的……谈某某从10岁就开始发病了……” 3.据2017年12月7日对同村村民冯某某的询问笔录记载:“谈某某平时在村中生活很正常,见到认识的人还会打招呼,但有的时候他会突然发呆,睁大眼睛,张大嘴巴,定定的站在那里,可过一会他就没事了……据我了解,有很多街坊在背后都称谈某某‘阴仔’(傻子的意思),总之他有时行为表现和一般人都不一样,他受到刺激或遇到不如意的事情就会情绪暴躁,暴躁的时候会大声喊叫,甚至会打人,有时也会自言自语,感觉精神状态不是很正常。” 调查取证 1.据2017年12月15日某县看守所出具的《谈某某羁押期间表现情况》记载:“一、管教反馈:谈某某入所前二个月,在某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行为正常,生活完全可以自理,思维清晰,表现非常差,在监室内经常公然与管教对抗,经常闹情绪拒吃食物和药物、打架、破坏公物等违规行为,不愿意参加管理教育……经过二个月管理教育后,现基本能服管服教,与同仓人员相处融洽。现基本每天集中在中午和晚上作息时间癫痫发作每天至少有一、二次,多时有七八次,未发现有其他异常行为……二、医生反馈:谈某某诉患有癫痫病史有20多年,入所后问之少答,易怒,经常不定期出现癫痫病症发作,每次发作少于一分钟,醒后精神疲惫,余未发现特殊。入所前二个月不配合治疗,拒绝服药。经近二个月管理教育及治疗后现能配合治疗,对答切题,自知力良好,无古怪行为……” 2.据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出示的疾病诊断证明中记载:“谈某某,入院时间2010-5-5,出院时间2010-5-27,诊断‘顽固性癫痫(右颞叶癫痫灶)’……” 3.据某某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及出院记录记载:“谈某某‘反复四肢抽搐16年,再发睡眠差、脾气暴躁,行为紊乱加重10天’于2014年8月12日入院,患者于98年前因发热后出现四肢抽搐,口吐白沫,双眼上翻,意识不清,每次持续15分钟左右,曾在当地医院治疗……于2007年曾到‘广州南方医院’行手术治疗,具体诊断及用药不详,经治疗后症状好转,出院后仍反复出现四肢抽搐,呈强直性发作,每次持续约1分钟,每年发作约3-4次,患者逐渐出现精神症状,主要表现为睡眠差、脾气暴躁,行为紊乱,胡言乱语,烦躁不安,手舞足蹈,到处乱走……”;“出院时间2014年9月19日……出院诊断‘癫痫性精神和行为障碍’”。

【鉴定过程】

1.检查方法: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2.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在公安人员陪同下自行步入鉴定室,衣着整洁,年貌相符。接触被动,检查合作。 被鉴定人定向准确,注意集中,对答切题,思维连贯,问其一般情况,可以详细准确叙述,问其既往有何疾病,答:“有癫痫病,发作时抽搐,撞来撞去,用头撞墙,自己控制不住,开始准备发作时有点感觉,发作时自己不知道……”问:“在哪里看过病?”答:“广州看过,这里看过,2010年在广州做手术,做完后仍然有发作。”问:“当时为什么来这里住院?”答:“因为打烂东西。”问:“现在还在服药吗?”答:“在这里开药的,吃了药有时白天仍有发作。”问:“做工可以吗?”答:“别人不请我,因为有时做工时都发作。”问:“在看守所习惯吗?”答:“刚开始不习惯,心情不好,现在好了。”问:“为什么进看守所?”答:“因为我抢了别人的手机……谈好价钱进行性交易,做了一半她要我给钱……”问:“然后呢?”答:“我找到陈某某,他提出拿回她的手机,我认同,于是抢了她的手机,手机套里有现金300元,我们三个人平分。”问:“你为何抢她的手机?”答:“我认为才做了一半,于是向她要回100元钱,她不给,我就抢了她的手机。”问:“手机如何处理?”答:“手机我保管,我拿去手机店想卖了,但开不了锁。”问:“你认为这些行为犯法吗?”则点头。问:“为何不自首?”答:“没想过。”问:“如果被判刑怎么办?”答:“听法官的,我怕了,以后不敢了。”理解力正常,记忆力、计算力及一般常识尚可,自知力部分存在。 3.躯体及神经系统检查:神清,心、肺、腹未见异常,四肢活动自如,肌力、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辅助检查 1.头颅CT(检查号:43829):右侧大脑颞叶局部脑软化;脑(皮质)萎缩。 2.脑电图+脑地形图(编号:18-0028):轻-中度异常脑电图;δ频段功率增多。 3.经颅多普勒(检查号:29429):椎--基底动脉血流速度减慢。 心理检查 1.韦氏成人智力量表:言语智商数78,操作智商数92,智商数82。 2.韦氏记忆量表:记忆力商数51。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评定 1.据送检材料反映,被鉴定人于1998年因发热后出现四肢抽搐,口吐白沫,双眼上翻,意识不清,每次持续15分钟左右等。曾在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及本院住院及门诊治疗,诊断为“癫痫性精神和行为障碍”,一直服药治疗,服药期间病情仍间有发作。 2.本次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接触被动,检查合作。注意集中,思维连贯,未能查获幻觉、妄想。理解力正常,记忆力、计算力及一般常识尚可,自知力部分存在。神经系统检查未见异常。 3.辅助检查及心理测验:头颅CT平扫示右侧大脑颞叶局部脑软化,脑(皮质)萎缩;脑电图+脑地形图示轻-中度异常脑电图;δ频段功率增多;韦氏记忆量表示记忆力商数51,韦氏成人智力量表示智商数82。 综上所述,根据所提供的全部卷宗材料及本次鉴定检查,对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的诊断标准,被鉴定人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及目前处于病情缓解期。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谈某某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病情缓解期。分析作案情况,其作案时意识清楚,作案具有现实动机,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及报复泄愤。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被鉴定人作案当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对本案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谈某某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及目前处于病情缓解期。 2.对于2017年7月2日的作案,被鉴定人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