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代理产权登记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胡某量、高某兰将共有的睢宁县X工业园外环西路XX城XX号楼XXX房屋卖给王某,房款已结清,二人常住天津,好不容易抽出时间来协助王某办理过户手续,因对过户程序缺乏了解,在第二天一早就必须离开时,尚有部分手续没有办完。二人在睢宁没有信任的亲友,无奈之下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群众事无小事,公证处经过讨论并结合司法部2017年发布的公证指导案例(七)的分析中所说的“公证机构应在文书起草、合意确认的证明功能基础上,创新发展不动产领域的包含产权转移登记代理、资金监管等全流程综合性法律服务”,决定由公证处工作人员作为受托人,代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延伸公证服务领域。 通过再三询问确认,该事项并非担保性委托后,经过上述两位当事人的同意,公证处为他们指定了本处的工作人员作为受托人,充分告知了委托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最终为二位当事人办理了委托公证,解决了当事人的难题。公证处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做法得到了当事人充分肯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徐睢证民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 胡某量,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高某兰,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兹证明胡某量、高某兰于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胡某量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纹,高某兰在前面的《委托书》上按右手食指指纹,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胡某量、高某兰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睢宁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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