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触电身亡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黄某受聘于海南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某酒吧(以下简称某娱乐管理公司)做服务生,工资按月结算。某娱乐管理公司承租五指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子作为员工宿舍提供给黄某等人居住。2016年7月15日凌晨,黄某下班回到宿舍,洗澡休息后被电身亡。事故发生后,某娱乐管理公司支付丧葬处理费用2万元。经五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场勘查,黄某被电身亡的宿舍内,卫生间漏水,地板和走道有污水。宿舍内双层铁架床左侧上部约40厘米处有一部空调挂机,空调漏水,房间门口处上方有空调外挂机,空调插座在铁架床上方,无外盖,铁架床头下方墙壁离地板10厘米处有电源插座,无外盖。宿舍门口上方和窗户上电线拉设混乱,有的接口无绝缘胶布包裹,宿舍内空调和电线存在事故隐患。事故发生时,黄某在宿舍里正常作息。该事故不是在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完黄某的丧事后,黄某的妻子谭某和黄某的父母向某娱乐管理公司和某房地产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均被拒绝。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黄某的妻子谭某到五指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五指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民法律事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王强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人王强通过电话询问相关证人,了解情况,并实地查看现场。掌握基本情况后,王强认为某娱乐管理公司和某房地产公司存在侵权,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找到责任单位提出协调处理意见,责任单位对事故发生和相关事实均予承认,但都推诿事故责任。某娱乐管理公司认为是受害人黄某自己的原因导致事故发生,某房地产公司认为事故房屋已经出租,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拒绝调解处理。 王强与受援人沟通后及时起草了诉讼法律文书,将某娱乐管理公司和某房地产公司作为被告,某娱乐公司员工宿舍所在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第三人,于2016年8月8日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499048.10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2016年11月23日,谭某等诉某娱乐管理公司、某房地产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强在庭审中提出:黄某是被告某娱乐管理公司的职工,其所居住的宿舍系被告某娱乐管理公司的职工宿舍,是职工福利之一,黄某在职工宿舍死亡与被告某娱乐管理公司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某娱乐管理公司提供给黄某正常居住的职工宿舍存在安全隐患,被告某娱乐管理公司存在不作为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被告某娱乐管理公司职工宿舍系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物业,属于违章建筑,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出租的物业存在安全隐患而没有告知被某告娱乐管理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0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没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某告娱乐管理公司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对黄某的死亡承担过错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016年12月8日,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娱乐管理公司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分别承担90%和10%的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和受害人黄某不承担责任,判决某娱乐管理公司赔偿原告谭某、黄某明(死者父亲)、黄某花(死者母亲)、黄某琳(死者女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33079.16元;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四原告前述经济损失人民币30119.91元。共计赔偿额263199.07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在十五日内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被认为是意外事故。本案受害人及其家属均为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责任人也认为是意外事故,不想承担责任。若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承办人通过法律分析,理清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引导受援人依法维权,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法律保护,同时也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 本案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并且受援人在证据上始终处于被动。通过承办人的努力工作,庭前充分准备,庭审效果较好。一审判决后,受援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未上诉。 本案的诉前准备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而且受援人经济条件较为贫困,无力交纳一审诉讼费,承办人与承办法官沟通,汇报情况,最后法院同意为受援人缓交诉讼费,解决了受援人立案难的困境。 因受害人双亲未达到六十周岁,无证据证明其双亲丧事劳动能力,法院未采纳原告关于被害人双亲赡养费的诉求,但承办人提出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意见基本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件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谭某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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