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姜XX,男,生于1963年5月17日,中专文化,重庆市梁平区人,捕前系医生,担任梁平区云龙镇中心卫生院院长。2008年至2012年初,姜XX在担任梁平区虎成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和云龙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购买彩超机和修建办公楼工程、药品购销事项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8.7万元,构成职务犯罪,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公开审理,依法判处姜XX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犯罪所得187000元予以追缴。姜X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23日交付重庆市三合监狱执行刑罚至今,目前在三合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姜XX于2015年8月17日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本次又于2017年2月6日向其所在分监区提出减刑申请。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等相关规定,三合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姜XX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姜XX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姜XX在上次减刑后的一年九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虽然罪犯姜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判决中没收财产50000元和缴纳犯罪所得187000元的财产性判项,但无法判断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结合该犯改造期间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姜XX狱内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同意对罪犯姜XX提请减刑。 一监区于2017年2月13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姜XX提请减刑案进行审核,会议决定同意三分监区对罪犯姜XX提请减刑的意见,将提请罪犯姜XX减刑建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按照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相关要求,经严格审查后认为,监区对罪犯姜XX决定提请减刑建议有理有据,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要求,提请减刑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罪犯姜XX减刑的建议意见,并将罪犯姜XX提请减刑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姜XX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结束后,监狱将罪犯姜XX提请减刑建议以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罪犯姜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罪犯姜XX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2月27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对提请罪犯姜XX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仔细审议,认为罪犯姜XX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姜XX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罪犯姜XX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罪犯姜XX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来狱,对罪犯姜XX提请减刑案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参与了案件旁听。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熊圣辉、黄心刚全程出庭。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姜XX在服刑期间遵规守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并能完成劳动任务,已获得监狱行政表扬四次,表现较好。但在庭审过程中,针对法官提出的“为什么没有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这一问题,罪犯姜XX声称“因家庭贫困,财产性判项数额较大而无钱缴纳”,但又没提供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无力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贫困证明。同时法院审理查明罪犯姜XX在服刑期间有多笔汇款到账,账上余额尚有四千余元并每月消费不低于500元。姜犯声称系朋友所为,法院未予采信。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姜XX在服刑期间虽然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较好,总体表现较好,但在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罪犯本人确有财产刑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财产刑和退赃,不能认定其“认罪悔罪”,姜XX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2017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姜XX的减刑裁定已送达罪犯本人并经罪犯签字确认,姜XX减刑案件的相关流程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