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男,1978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2019年4月,因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8起至2019年6月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3月10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王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城步苗族自治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城步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收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王某某居住的村干部、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王某某无犯罪记录,平时表现较好,无不良嗜好,其所在社区、司法所皆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3月19日,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认为王某某的社会调查评估情况较好,认罪态度端正,再犯罪的风险不高,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并于2019年3月19日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邮寄送达了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1、2019年4月10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收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寄送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监外执行告知书、保证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城步苗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于当日电话通知王某某于规定期限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报到。 2、2019年4月15日,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报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为其确定了专门的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和村干部组成,并且当场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并于入矫当日在社区矫正中心组织了入矫宣告。宣告仪式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并就社区矫正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和制度进行了详细宣教,王某某在仪式上宣读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表示将认真遵守规定、服从矫正,积极争取顺利回归社会。入矫后,由司法所对王某某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小结】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入矫是有章可循的规范流程,通过本案有如下两点做法值得肯定并应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一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评估应当依法依规,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向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客观公正的建议;二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核实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并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及时报到,以防发生漏管,同时要向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寄送回执,告之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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