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陈某妹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妹,女,50岁,小学文化。2015年7月,陈某妹入职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某单位,担任后勤保洁一职。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并没有与陈某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陈某妹购买社会保险。2018年8月,该用人单位以财务经费不足为由,向陈某妹出具了《解除劳动协议通知书》,解除了与陈某妹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陈某妹在2018年9月1日前办理移交手续。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致使陈某妹下岗失业的同时又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生活艰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某妹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受理后审核其失业经济困难,申请事项为劳动争议,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指派广西合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韦静具体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指导受援人向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在仲裁过程中,该用人单位认为,用人单位与陈某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劳动法律调整,而是应当适用民法去调整。与陈某妹终止劳务关系,并没有造成陈某妹的损失,也不可能承担支付赔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劳动法律责任。 藤县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陈某妹与藤县某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藤县某单位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陈某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88.92元、失业保险待遇24192元,合计35080.92元。 藤县某单位不服裁决,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单位与陈某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某单位不应支付给陈某妹赔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藤县法律援助中心继续为陈某妹提供法律援助,再次指派韦律师承办此案。 在庭审中,韦律师答辩称藤县某单位与陈某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陈某妹实际上被聘用到藤县某单位从事清洁工作,受藤县某单位监督、管理,由藤县某单位提供劳动工具及按月发放工资待遇,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满足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藤县某单位以财务经费困难为由与陈某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藤县某单位应向陈某妹支付经济赔偿金10888.92元。 因藤县某单位没有为陈某妹缴纳失业保险,致使陈某妹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三十六条、第十八条及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藤县某单位应向陈某妹支付失业保险待遇24192元。 藤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原告藤县某单位与陈某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藤县某单位应一次性支付给陈某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88.92元,失业保险待遇24192元,两项合计35080.92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但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到底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上各执一词。受援人陈某妹虽然文化水平不高,但法律意识很强,在遭到非法辞退后马上寻求法律途径,通过法律援助提供的免费代理服务,解决了被辞退无任何补偿的问题。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业务熟练,耐心细致,经过认真调查,收集证据后,在法庭上对用人单位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从法律依据和事实上进行了答辩,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判决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受援人陈某妹经济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充分地维护了受援人陈某妹的合法权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