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厉某,女,51岁,于2015年4月5日因体检发现甲状腺内肿物,复查为多发肿物,为求进一部检查及治疗,而来某某医院就诊,经门诊行彩超等相关检查后,以“甲状腺肿物”收入疗区住院治疗,2015年4月8日给予双侧甲状腺癌根治手术及对症治疗,术后第3日出现手足肌肉强直性收缩、拇指内收症状,经给予静推钙剂后症状有所缓解。出院后因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与某某医院产生纠纷。
【鉴定情况】
(一)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神清语明,查体合作,颈前见6厘米手术瘢痕,气管居中,双侧未触及包块。 3、辅助检查: 2015年5月9日xxx医院:甲状旁腺素9.92pg/ml 2015年10月12日xxx医院:甲状旁腺素<3.00pg/ml。 2018年2月26日xxx医院:甲状旁腺素7.16pg/ml 2018年5月28日xxx医院:甲状旁腺素0.00pg/ml。 2018年5月28日xxx医院:钙1.77mmol/L,磷0.99mmol/L。 (二)、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本所检查所见,经专家讨论后形成如下意见: 某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厉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厉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的参与度为75%。 被鉴定人厉某因患双侧甲状腺癌,在某某医院行双侧甲状腺癌手术治疗,诊断明确,给予手术治疗正确。术后第3日其出现低钙性抽搐,并且出现明显的甲状旁腺功能低下,虽然术后病理回报未见确切甲状旁腺组织,但考虑其术前检查正常,故认为仍以手术过程损伤或误切甲状旁腺可能为大。 术中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作。手术医生在手术的过程中应充分知晓手术造成甲状旁腺损伤的损害后果,并应该及时发现,及时的给予补救措施,避免出现损伤的损害后果。就术中甲状旁腺有无损伤的情况,术中术后病历均无记载。 术后第3日厉某出现手足肌肉强直性收缩,拇指内收症状,经给予静推钙剂后症状缓解,医生应该考虑到术中损伤甲状旁腺导致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应该明确告知患者,但却告知患者属术后正常现象。2015年4月10日病历中病程记录:有描述患者自觉颜面及双手伴轻度麻木感,术后伴低钙表现。治疗上口服骨化三醇调整血钙,同时静脉补充钙剂(可回述)。 相关度(参与度)为75%。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过失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在患者所出现的损害后果(包括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以及患者本身所具有的伤病)中原因力大小。主要由医疗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不论医务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这种情形意味着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具有75%的原因力,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相关度可判定为75%。 二、伤残等级: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5.3.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被鉴定人厉某的损伤构成五级伤残。 三、出院后护理期限及护理等级:依据受伤人员护理期限评定标准GA/T1193-2014 6.5.3甲状旁腺损伤给予180日,住院11日,出院后护理期限为180-11日=169日。 四、营养期限为180日。 五、后续治疗费用:需要终身服药:1、口服钙剂,每日2片,每月五十八元人民币。每年约需柒佰元人民币。2、骨化三醇片口服:每日1片,每月约需壹佰贰拾陆元人民币,每年约需壹仟伍佰壹拾贰元人民币。3、定期复查(化验)的费用:每年约需贰仟元人民币。共计每年约需肆仟贰佰壹拾贰元人民币。
【出庭作证】
1.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此案,为有助于法庭庭审、更好地查明事实,通知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到庭就本案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具体说明,司法鉴定所决定派遣两位鉴定人出庭参与庭审与质证。 该案庭审过程全程监控,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场,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质询。 2.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鉴定人对案情相关的病历、影像资料进行了重新审核,对鉴定过程进行了仔细梳理。为了更好地说明其中的法律规定、鉴定程序与技术要点,鉴定人查阅了包括《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医临床检验规范》以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等在内的技术标准、规范与专著,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3.履行了出庭作证义务 2018年8月2日,本案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鉴定人按时抵达,在合议庭的安排下先在法庭外等候。经法庭工作人员通知后,鉴定人携带案件相关的各种材料步入法庭,在鉴定人席入座。 庭审中,鉴定人按照法庭的要求,首先根据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的要求,说明了得出本案鉴定意见的理由。并就被告提出的问题,均给予了详尽的答复。 我所在接到法院的委托后,指派2名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格,担任临床科主任的司法鉴定人主持鉴定,鉴定当日原告、被告均到场,同时告知了相关风险,双方理解并签字同意。 鉴定人认真查阅病历、CT及X光片,结合本次鉴定查体情况、检验情况,经过所有鉴定专家合意讨论,得出鉴定意见。 某某医院代理人不同意鉴定意见,要求我所鉴定专家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法院如期开庭,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庭上双方仍是各持已见,激烈争论。 (院方代理人)问:对被鉴定人厉某的鉴定意见书中,有几处错别字,包括被鉴定人厉某的厉字也是错误的,而不是历字。因此对鉴定书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鉴定人)答:鉴定时是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进行的司法鉴定,鉴定当日及检验当日均有双方到场签字的记录,不能因为鉴定书中,有不影响鉴定意见的错别字,即瑕疵性问题,就否认鉴定书的真实性。因为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第四十一条(三)明确规定:文字表达有瑕疵或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是可以出具补正书补正的,我所已出具了补正书,所以不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的。 (院方代理人)问:给予被鉴定人厉某评定为重度甲状旁腺功能损害的依据不充分。 (鉴定人)答:本次检验的甲状旁腺素的数值是零,结合之前的检验结果,认定为重度甲状旁腺功能损害的依据是充分的。 (院方代理人)问:认为参与度为75%过高。 (鉴定人)答:虽然被鉴定人厉某本身患有甲状腺癌,但不是损伤甲状旁腺的理由,术后第3日就出现了低钙性抽搐,术前、术中医生没有做到高度注意的义务。造成了甲状旁腺的损伤,也没有及时发现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避免出现损伤的后果。并且主要是由医疗行为(手术)导致的目前甲状旁腺功能的严重损伤,所以参与度定为75%是合理的,是有依据的。 经鉴定人就上述问题当庭予以说明后,法院、公诉人及被告均未再做其他提问,鉴定人顺利完成了出庭任务,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后离开了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被告各方充分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经法庭合议,最终采纳了吉林江城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