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代某某,女,1987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捕前无业,辽宁省丹东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1月14日入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代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被裁定减刑一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月2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代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代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代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代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服刑人员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代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代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代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代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代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代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7月2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代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代某某的减刑建议合法,依法裁定对代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