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杜某某,男,1940年出生,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人。2018年2月11日,杜某某在紫金县某镇山脚下的荒田里放牛时抽烟,后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荒田中,不慎引燃了荒田中干枯的杂草,火势蔓延至整个山岭,造成森林火灾。火灾事故烧毁了山岭面积65.5公顷,其中有林面积26.7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9260元,间接经济损失113960元,损失总计223220元。杜某某于2018年2月27日向紫金县公安机关自首,并于当天办理取保候审手续。2018年6月19日,紫金县人民检察院对杜某某涉嫌失火罪向紫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紫金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于6月19日通知紫金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杜某某进行辩护。6月21日,紫金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基担任杜某某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到人民法院进行阅卷,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约见了杜某某,就案件详细情况与杜某某进行了深入了解。同时,承办律师建议杜某某向受害人请求出具《谅解书》,以利于减轻量刑。 2018年7月5日,紫金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法庭上,杜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悔罪,同时向法庭提交了50名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根据案件事实和庭审争议焦点,承办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请求法院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被告人杜某某主动投案后,向公安机关详细供述了案件的所有情况,与其在法庭上的陈述完全一致,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被告人杜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且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三)被告人杜某某已是78岁高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法院依法处以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杜某某已有78岁,且本案属于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予以宣告缓刑。 (四)被告人杜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意不大。对于森林火灾的发生,并不是被告人杜某某希望发生的,起火期间他积极参与救火,说明杜某某主观恶意不大。希望法院可以综合本案发生的起因和结果,对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作出客观评价,酌情从轻处罚。 2018年7月24日,紫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具有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事实及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为失火犯罪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案件。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阅卷、与杜某某沟通,认真分析案件情况,积极向被告人提出有效法律建议,使被告人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此外,根据杜某某的个人实际情况和犯罪情节,承办律师在法庭上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杜某某触犯的罪名是失火罪,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且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自首,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法庭上也主动认罪、悔罪,为初犯偶犯,案发时已达到78岁高龄,具有法定宣告缓刑的情况,请求法庭对杜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全部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承办律师认真负责,最终使本案的判决达到罪责刑相统一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使杜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