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藏字画”为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以案释法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郭某,女,高中文化程度,于2013年到某字画销售公司从事销售工作。销售员对社会不特定群众进行宣传,承诺投资书画可以保值增值、公司资金雄厚、投资有保障无风险等假象。业务员以公司的名义与群众签订《书画收藏协议》,收取高额书画款,但是该销售行为并不实际交付书画作品,又和购买人签订《委托销售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由字画公司为其代为销售,销售期间内每6个月向购买人支付5%-15%的利息,若到期未成功销售,公司将会原价回收投资人购买的字画。因此,该字画公司表面为收藏字画,实为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从事金融活动,经审计,该字画公司吸收资金共计13亿余元,数额巨大。郭某涉案金额为730余万元。

【调查与处理】

案发后,各嫌疑人陆续被抓获,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字画公司采取名为书画投资、实为还本付息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字画公司没有金融业务资质,实际从事的行为应当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字画公司主管人员仪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着两种犯罪形式,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不特定的公众群体的资金的行为,包括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和行为人员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主体资格,但其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两种情况。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 本案中,郭某等人所属字画公司非金融机构,并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但为了吸收资金,实现公司及个人的利益,以收藏字画的名义变相实施了向社会上不特定的群众公开吸收存款的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且数额巨大,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故该字画公司郭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被告人辩称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不构成此罪,对此有两种观点展示:一、要求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例如,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二、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原则上认定主观故意并不要求以明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要件。特别是具备一定涉金融活动相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或在犯罪活动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知晓相关金融法律管理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的行为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性,原则上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在长期办理《书画收藏协议》的过程中,均要求不将“预付定金”等条款写入合同中,返利5%—15%通过口头约定达成,可认定为故意规避法律以逃避责任部门监管,其主观故意意图明显,应当认定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要注意与集资诈骗罪相区别。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点也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之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企图通过这种活动进行投资营利等。

【典型意义】

近年来,社会财富的规模增大和正规金融的服务局限叠加影响,使民间融资的体量显著增加。而随着民间融资市场迅速活跃的,还有以非法集资等为代表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本案即是较为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巨大,高达13亿元。受害人数众多,该案吸收的部分资金难以追回,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达3000余万元。由于受骗参与的以四十至六十岁年龄段中老年人居多,许多人毕生的积蓄一夜化为乌有,生活陷入困顿,对地区的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司法机关依法对该公司涉案人员的住宅、资产进行查封、追缴,为被害群众追回了部分损失。 本案对于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集资诈骗行为的社会舆论宣传引导,增强人民群众投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较为明确地列举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4个条件和11种行为,列举了构成集资诈骗罪的11种行为和8种情形,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帮助普通大众甄别非法集资行为,然而,社会法治意识淡漠、民众风险识别能力不足为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加强法治宣传、执法监管和司法保障,以形成社会对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围剿,是解决当前民间融资乱象的重要途径。希望通过本案的镜鉴,有助于形成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治教育普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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