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孟某某,男,1948年5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身份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抚远县。孟某某因放火罪于2015年7月6日,被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2015年9月28日,被投送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系老年犯。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4月10日,香兰监狱三监区某分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孟某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孟某某年龄较大,且长期患有脑血管类疾病的实际情况和一贯改造表现,认为孟某某目前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条件,建议依法对孟某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某分监区意见,并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表》以及相关法律文书,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4月11日,香兰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前期调查小组成员深入监区,对孟某某进行实地调查。因孟某某年龄较大,属于老年犯,行动不便,并且长期需要他犯照顾。在调查的过程中,调查小组成员也相继与承包民警和互监联保罪犯了解情况,通过调查发现,孟某某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给监区的日常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根据上述事实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前期调查小组成员一致认为:孟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条款,随后形成前期调查报告,向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汇报。 同日,香兰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委托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对孟某某疾病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2017年4月13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心医院鉴定意见认为:孟某某患有脑梗死;高血压三级(极高危险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2017年4月14日,香兰监狱医疗鉴定小组进过会诊,认为:孟某某患有脑梗死;高血压三级(极高危险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同日,三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及监区长办公会例会审查,建议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4月17日,香兰监狱委托黑龙江省抚远县司法局对孟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在评估的过程中,抚远县司法局认为孟某某虽为老年犯,再犯罪可能性不大,保证人也愿意接受,适用社区矫正,但是孟某某的儿子作为其保证人,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固定住所,所以并不愿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鉴于此,监狱民警与司法局同志多次沟通协商,说明情况,同时孟某某的保证人明确表态: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和制度,时刻与司法局保持联系,随时汇报情况,在保证孟某某不再犯罪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医治孟某某。最终征得了抚远县司法局的支持与理解,同意接收孟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并出具了“同意接收孟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 2017年4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例会审议通过了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2017年4月25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意见,作出同意提请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期间监狱并未收到有异议的举报信息。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2017年5月4日,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 2017年5月5日,香兰监狱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5月27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同意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