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田某某,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因贩卖毒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以(2015)新刑初字第002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于2015年10月9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1月2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四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四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田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田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田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记功4次,并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田某某委托其亲属将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全额缴纳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确有悔改表现。四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认为,罪犯田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田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监狱法制科收到四监区对罪犯田某某的提请减刑案卷材料后,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田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案卷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0月19日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并邀请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罪犯田某某提请减刑建议进行了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了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罪犯田某某减刑一案的减刑建议及案卷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8日出具鄂检执检减提请意(2017)257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田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监狱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2月28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田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田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罪犯田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2日,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田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对罪犯田某某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