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微信公众号迁移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初,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A来到江苏省泰州市海成公证处,希望公证处为企业办理微信公众号迁移提供帮助。经公证员了解,该企业于2015年注册了微信公众号,由于企业细心经营,公众号内容丰富,积累了众多粉丝,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现该企业为了业务发展,希望在不流失原公众号下的粉丝和已有的内容的情况下,将公众号主体变更为该企业的母公司(某控股集团公司)。腾讯公司要求,若要变更微信公证号主体,需对《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进行公证,因而该企业来到泰州市海成公证处求助。 企业微信公众号迁移公证是该公证处首次办理,公证员经仔细询问并认真审查,发现该微信公众号变更前后的两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尽管是同一人,但原微信公众号的主体企业的名称在注册微信公众号后进行了变更,目前该微信公众号主体登记的企业名称与该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并不一致。公证员经查询相关规定及办理要求,告知该企业,若需办理公众号迁移,首先需要将现公证号主体企业名称变更为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随后,在公证员的帮助下,该企业按照腾讯公司的要求,将微信公众号主体变更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 随后,公证员对微信公众号迁移的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微信公众号、原始ID、帐号主体资格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严格审查,迁移双方在公证员面前对《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进行现场签名盖章,公证处及时向企业出具了公证书。整个公证服务从材料准备到公证书发到当事人手中仅用了两天时间,该企业也凭借公证书顺利完成了微信公众号迁移工作。 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提出,公证机构要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以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公证服务供给侧改革为主线,通过具体鲜活具有创造力的服务民营企业实例,助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企业微信公众号迁移,是公证落实司法部《意见》精神,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一次有益探索。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泰海证民内字第XX号 申请人: 某医药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A,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某控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A,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签名(印鉴) 兹证明某医药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和某控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于XXXX年XX月X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海成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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