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某,男,1961年8月1日出生,大学文化,捕前系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原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因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29日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3月25日被送入黑龙江省松滨监狱出监教育监区服刑。2014年12月8日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14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3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黑龙江省松滨监狱出监教育监区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马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马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马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一年三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马某某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假释后是否会对社区产生不良影响及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几个环节,出监教育监区就掌握的罪犯马某某卷宗情况及家庭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在组织罪犯假释卷宗材料过程中,办案民警们克服了“社区矫正评估难、民事赔偿证据材料收集难、罪犯和材料交接难”等种种困难。监区将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的有效奖分,改造表现较为积极等材料作为辅助,并委派两名民警到该犯原户籍所在地征求社区评估意见。虽然该犯直系亲属均已搬离原户籍地,但监狱民警没有就此放弃,而是负责任的联系了其妻子、儿子现户籍地及具体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将《罪犯假释征求评估意见书》及卷宗材料和所需材料一并交给评估机关。经社区矫正机关评估,该犯假释后有固定的住所,且监护人同意配合司法所对其在监外执行期间监管,同意马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适宜非监禁刑罚。其后,监狱民警又到其原审法院调取了原审法院关于该犯民事赔偿部分的证明材料。至此,该犯的卷内材料基本组织完成。结合罪犯马某某入监以来的改造表现及卷宗材料情况,出监教育监区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原审原告人民事赔偿义务,假释后无社会危险性,不至再重新犯罪,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假释。 出监教育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马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马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罪犯马某某假释案的公示情况及卷宗材料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备案。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研究,同意对罪犯马某某假释案件予以备案,并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及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未收到任何举报及不良反映,又予以公告七个工作日。 公告结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卷宗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的备案意见、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马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马某某假释的决定。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8月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马某某假释。接到法院裁定后,监狱派出民警带领马某某会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一起到社区办理交接手续,因监狱携带各类材料手续齐全,交接过程十分顺利。至此,该假释案件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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