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陶某,男,1984年生,重庆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已婚,育有一子。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于2019年12月被送到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陶某入监后,不遵守监狱管理规定,装病逃避改造,消极劳动,恶意拖欠劳动任务,抗拒民警管理。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陶某出生在重庆市一个偏远山区的小县城里,家境一般。小时候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对其缺乏管教。陶某辍学后,过早踏入社会,结交无业人员,染上社会不良习性。 2.社会经历。陶某十几岁就进入社会,没有固定职业,时常纠集社会闲散无业人员惹是生非,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于200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执行。然而陶某在经过法院审判后仍然不思悔改,长期在社会上混迹,以放高利贷、非法讨债为生,对待他人飞扬跋扈,自认为在当地小有名气。 3.法律意识。陶某文化程度低,缺乏对法律的了解和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法律意识淡薄,对违法犯罪所要承担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特别是第一次被判刑,因为是缓刑,导致其对刑罚的监禁没有深刻的体会。 (二)入监改造表现 1.规矩意识淡薄。入监后,陶某不遵守监规和学习纪律,对抗民警的管理教育,影响恶劣。如在组织学习时,陶某以头疼为由拒绝参加学习,民警表示带他去看医生他又不去,试图欺骗民警,达到逃避学习的目的。又比如陶某在凌晨时分不就寝,在舍房锻炼身体,严重违反生活规范制度,也影响他人休息,民警询问陶某则辩称自己只是睡不着,不知道监狱的规定,想锻炼锻炼了好入睡。 2.好逸恶劳思想严重。陶某在参加劳动改造过程中,长期拖欠劳动任务,劳动态度消极。为达到减少劳动量的目的,陶某不按照工艺生产标准进行加工,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 (三)教育矫治难点 1.认知因素。陶某文化程度低,长期在社会混迹,圈子复杂,三观扭曲,是非观念差,法律意识差,且固执的坚持自己对社会的偏见,对于民警的教育置之不理,屡教屡犯。 2.性格因素。陶某因长期同社会人员混迹,性格张扬,缺乏同情心,戒备心强,容易冲动。 (四)教育矫治措施 1.坚持矫治的针对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谈话教育是教育矫治罪犯的重要手段,对罪犯心理和认知具有重要作用。首先,民警在对陶某进行教育的过程中,通过查阅档案、联系家人、查阅信件、复听会见等方式主动熟悉陶某的情况,了解陶某的需求和性格特点,寻找切入点。其次,在平时的工作中,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在开展监区活动后、春节放假等时间节点,利用陶某情绪有波动的有利时机,主动找到陶某进行谈心谈话,了解陶某的思想动态,及时收集信息,做到及时教育和疏导,确保陶某的行为不出轨、思想不抛锚。然后,在进行谈心谈话的过程中,民警坚持以理服人与以情感人相结合,在谈话过程中尊重陶某的人格,设身处地了解陶某的内心需求,主动拉近距离,经常和陶某聊一些生活上的事情和陶某的人生经历,营造轻松的谈话氛围,经常关心其生活状况,用人性的温暖逐步消融其心中的冰山,使陶某向民警敞开心扉,建立信任,吐露心声。 2.坚持法治教育与道德教化相结合。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正确价值观念。一方面,在民警建立信任的同时,对陶某的法治教育及时跟进,以普及法律知识为基础,从多个角度给陶某灌输法律知识,特别是结合其犯罪行为给陶某讲法律,帮助其分析从前的一些行为的法律风险,告知法律后果,并试图让陶某从受害者的角度去思考,培养陶某的同情心,让陶某知法、明理、守法,培养其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另一方面,错误的价值观念是驱使陶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在因素。在日常的教育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纲领,把个别教育和集体教育结合起来,通过安排互助小组,在集体教育后组织讨论,让陶某在与他人的讨论发言过程中重新反思自己的价值观,利用群体的压力迫使陶某重塑人格,摆脱低级追求、摒弃不良嗜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坚持亲情感化和民警关怀相结合,唤醒责任感,建立信任感。陶某已婚且有孩子,扮演着丈夫和父亲的角色,针对这种情况,亲情可以作为感化陶某的重要突破口。民警在平时与陶某的谈话中就有意的引导话题,谈到他的家人,特别是妻子和孩子,每当谈到家人,陶某总会表示愧疚。民警便趁机构建陶某的家庭责任感,鼓励其好好改造,纠正恶习,出去后好好弥补家人。同时民警注意到,因疫情期间,监狱停止了会见,而陶某又没有办理亲情电话,无法得知家中的情况。对此,民警主动帮助其联系其妻子,了解家中情况,并鼓励其妻子给陶某写信,当陶某在不久之后收到了其妻子的来信时,喜悦溢于言表,至此陶某对民警信任感逐渐增强。 4.坚持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相结合,以劳动促进思想进步,用进步思想矫正行为恶习。陶某长期在社会上无所事事,养成了好逸恶劳的恶习。针对此特点,监区坚持抓住劳动改造不放松,用劳动规范约束陶某,培养劳动习惯,使其从逃避劳动向自愿劳动转变、从消极劳动向积极劳动转变、从厌恶劳动向热爱劳动转变,以适当的劳动报酬和奖励让陶某在劳动中有获得感,让其感受到辛勤劳动的价值。在实施过程中,民警首先将陶某安排在了绕线岗位上,矫正其从前不愿劳动的心态。一开始,陶某难适应,试图投机取巧,违反操作工艺造成产品不良,矫治组民警立即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继续劳动,对其严格要求和管理,一段时间后陶某逐渐适应了该劳动岗位,之后通过自己的积极表现被调到全检组,学会了珍惜岗位。同时,劳动报酬的发放也让其感受到了劳动的价值和意义,体会到了通过劳动获得成果的喜悦。 坚持循序渐进与稳扎稳打相结合,逐步矫正恶习,巩固教育成果,防止反复。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陶某的恶习根植于少年时期,经过十几年的肆意和放纵,已经根深蒂固,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在对其教育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反复,特别是教育进程推进过快的时候,陶某的抵触情绪很明显,曾向民警反映自己受不了了。在这种情况下,监区及时放慢教育进程,出现反复行为及时纠正,矫治组民警及时跟进,对陶某开展谈心谈话,了解其内心需求和想法,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关心其改造近况和家人情况,为其联系家人,让其妻子给其写信,深化帮教桥梁,感受民警的关怀,稳定陶某的情绪,稳固教育成果。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的不懈努力,多种教育矫治策并用,在近一年的跟踪矫治,陶某真切感受到民警的良苦用心,认知和个性上都有较大的改善,改造上逐渐走上正轨,不再有消极对抗行为出现。陶某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并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了物质奖励和劳动报酬,表示自己再节约一点,不给妻子添负担,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教育和培养孩子身上。陶某能以自己没文化、不懂法的尴尬境遇告诫自己要对孩子应尽的责任,基本实现了对陶某家庭责任的构建,也帮助陶某建立回归社会做一个守法公民的信心。 事实证明,教育矫正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针对不同的情况因人施教、对症下药,同时主动了解矫正对象情况,建立沟通交流的途径,实时收集信息调整矫正措施并有效实施,最终实现矫正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