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一名安徽省无为市籍男子汪某来到我处称,其母亲欲赠与自己名下一处拆迁安置房的项下财产权利份额,需要办理赠与公证。 2020年10月26日,汪某和其母亲凌某两人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吴某审查了汪某和凌某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拆迁协议书等材料,并向汪某和凌某告知,赠与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签署赠与合同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签署赠与合同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依法享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签订《赠与合同》是转让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法律行为,是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依据。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并不必然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依法律规定,不动产赠与中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动产赠与中的所有权转移以财产交付为准,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否则应承担相应得法律后果且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汪某和凌某表示理解,公证员核实过其拆迁协议书和权利人真实属实,其被赠与项下权利无转让、抵押、查封等处分和权利受限制情况下,受理了该公证业务并根据汪某和凌某的意思代拟了赠与合同的内容并由他们本人确认后作为他们提供的赠与合同文本。汪某和凌某于当日在公证处当公证员面在赠与合同上签名并表示知悉赠与合同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公证员于当日为汪某和凌某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无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凌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汪某,X,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〇年X月X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一、身份证;二、户口簿;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四、赠与合同。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乙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自愿将下列《无城XXX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住宅房)协议书》【房屋征收项目名称:无城XXX旧城改造,征收单位: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被征收人:XXX、XXX ,选房顺序号:第XXX号,回迁安置地点:无城XXX改建地段,安置地点:XXX改建地段XXX小区,安置套型、套数:X套(约XXXm2)X套】项下财产权利(以下简称项下权利)(以下简称项下权利)赠给乙方,甲方赠与项下权利时不附加履行期限、不附加履行义务,但甲方要求享有永久居住权利。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凌某与汪某于二〇二〇年X月XX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凌某的签名、捺印(右手食指)与汪某的签名、捺印(右手食指)均属实,该合同自凌某的签名、捺印(右手食指)与汪某签名、捺印(右手食指)之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无为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