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男,1976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利辛县。2015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2015年3月27日,王某到利辛县司法局报到,由胡集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家庭背景特殊,其妻系云南人,与王某感情一直不和,婚后与王某生育三个女儿,长女、次女均在上小学,跟随王某生活,三女儿跟随其妻生活,据公安机关调查其三女儿在上海因病逝世。现在已经失去联系。 王某一直无业,近年来多次报案称其妻子和三女儿被人拐卖,后经利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对王某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王某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既未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也未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的情况下,采取缠访、闹访的方式,于2014年4月10日、2014年7月13日、2014年7月21日、2014年10月12日先后4次到北京市非访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4次,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处罚3次。 利辛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无正当诉求,多次到北京市非访区缠访和闹访,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罪名及事实成立,王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良好,对其从轻处罚,王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王某无悔改表现,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多次催促其到县司法局办理入矫手续,但王某非常不情愿办理一切手续,认为法院已经判决,缓刑就是释放,没有必要办理手续。为此,利辛县司法局多次向其解释社区矫正相关政策,责令其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这一行为充分反映出王某无视法院的判决,无视社区矫正的威严,认为法院判决后自己就完全自由了,王某一贯懒惰,习惯游手好闲的生活,其父亲在其入矫时已经年迈,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
【事实认定情况】
(一)王某于2015年3月27日报到后,司法所发现王某基本不参加社区矫正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在其父亲逝世前通过联系他父亲才能找到他。司法所工作人员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强对其教育监管力度,经常责令其到司法所谈话。2015年下半年王某父亲病逝,王某拒绝提供本人手机号码。司法所工作人员无法找到他本人,其间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查找,多次通过走访该村村干部。王某居无定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在其女儿上学的地方蹲守,了解其生活状况,责令其到司法所定期报到。但王某多次明确表示,不服法院判决,认为其无罪,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鉴于此,司法所先后于2016年1月14日,2016年2月18日,2017年4月28日给予王某下达三次警告决定书,但王某拒绝签字,也不愿意改正错误。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利辛县司法局胡集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利辛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大队大队长、分管副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7年5月15日,利辛县司法局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6月13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三)利辛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利辛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利辛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利辛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和利辛县公安局。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胡集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大队大队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利辛县司法局收到利辛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利辛县公安局胡集派出所的协助下,会同胡集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利辛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利辛县人民检察院随同利辛县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家和利辛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犯罪恶性较大,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四)收监王某后,胡集司法所立即上报胡集镇党委政府,陈述王某家的特殊情况,王某两个女儿系未成年人,无独立生活能力,政府需进行社会救助。经党委政府协调,将其女儿安排在利辛县某福利院,并且给予其办理某学校入学手续。利辛县司法局协调利辛县人民法院以及胡集镇民政办和该村村干部集体到福利院展开帮扶活动,了解其小孩的衣食住行情况,并送去生活必需品和现金。 (五)王某目前在安徽省某监狱服刑,胡集司法所开展了远程探视活动,将其两个女儿接到司法局与其进行远程会面。下一步司法局计划带其女儿到监狱开展亲情帮教活动。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王某得到法律的严惩,但其小孩是无辜的,我们在树立法律威严的同时也要跟进人文关怀,让王某在监狱能够安心服刑,争取早日能够改邪归正,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