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贾某与林某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4年,77岁的贾某(男)与60岁的林某(女)在亲戚的撮合下再婚,并居住在贾某的住宅中。两位老人相互陪伴走过了十多年,一直未办理结婚手续。2019年11月,两位老人因年事已高,共同搬到了村内的晚年驿站生活。2020年2月某日,林某突患急性胃炎并被送往某区医院住院治疗。经过诊疗后,林某达到出院情形。医院多次电话联系贾某,要求其接林某出院,并支付医疗费、伙食费等约2500元。但是贾某表示,其子女(非林某所生)不愿意接回林某,也不同意贾某和林某继续一起生活。 此时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为防止矛盾激化,镇调委会迅速参与到矛盾纠纷的化解之中。

【调解过程】

介入调解当天,调解员根据掌握的事件情况,紧急联系了林某住所地包村律师、林某户籍地的镇级调委会共同组建了跨区域联合调解小组。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不能开展跨区域实地调查。调解小组则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对调查工作进行了商议及部署,两个镇调委会的调解员分别在各自区域开展调查工作。当晚,两地调解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汇总了贾某及其两个子女、林某居住地村委会及户籍地村委会的调查结果。 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及社会认同等因素后,为全力做好社会面稳控工作,调解小组达成了初步共识,决定调解工作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是争取贾某及其子女接收林某。贾某和林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双方感情较为深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贾某和林某属于同居关系,但是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感情良好,调解员争取从情感角度出发,劝说贾某及其子女接收林某;第二步是如果贾某及其子女拒绝接收林某,则协调林某户籍地村委会承担起照顾林某的责任。林某在户籍地村有一处房基地,虽然老旧,但仍能居住。根据《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第十三条规定,“……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综上,林某构成“五保户”的申请条件。户籍地村委会作为自治机构,无论从自治、德治,还是法治的角度,都应对林某承担起照料的责任。 按照调解方案,首先由某镇调解员联合林某居住地村委会对贾某及其子女开展劝导工作。通过多次劝说,贾某子女仍旧拒绝接收林某,且态度坚决。贾某已是93岁高龄,虽然对林某不舍,但是鉴于身体原因,不得不妥协于子女的要求。反复劝导无效后,考虑到林某在医院的风险较高,且疫情期间应尽量减少占用医疗资源,调解员随即改变工作思路,建议贾某子女给予林某适当的经济补偿。林某陪伴、照顾贾某生活付出了很多辛劳,贾某子女对此表示认同,愿意给付林某在医院的医疗费用,再给予林某适当的生活费作为补偿。随后,调解员采取了调解方案的第二步,由林某户籍地的镇调解员与林某户籍地村委会进行沟通,建议由村委会担负起照顾林某日常生活的责任。 户籍地村委会考虑现在仍处于疫情期间,要从全村安全大局出发,所以不愿意接收外来人员入村,特别是林某从医院回来,感染风险较高。调解员一方面向村委会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户籍地村委会照顾林某的义务。另一方面,从村内防控疫情角度出发,为村委会提供了一些安全照料的建议。同时,林某也表示会严格遵守疫情期间居家隔离的要求。最终,户籍地村委会同意接收林某回村。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由贾某及其子女一次性给付林某5000元,用于医疗费的给付及生活费; 2.由林某户籍地村委会将林某接回,并提供照料。

【案例点评】

随着养老压力的增重,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追求“黄昏恋”,希望老年生活能够有人陪伴。与此同时,“黄昏恋”引发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究其原因多为传统习俗的否定、子女的反对、法律意识淡薄等。建议老年人再婚时,要明晰法律层面上的婚姻状态、财产约定等,从而减少夫妻双方的预期损失,达到防老养老目的。本案中,由于老两口没有办理结婚手续,虽然共同生活十多年,但在法律层面上只是“同居关系”,没有建立扶养关系,导致林某最终无依可靠。 近年来,矛盾纠纷的涉及面从单一向多头增进,需要调解组织跨地域、跨领域进行联合调解。特别是重大突发事件期间,要加强调解组织协同作战能力,提高调解效率,增强调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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