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因盗窃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止。服刑期间于2014年9月25日、2016年9月9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合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2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高泉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案。经分监区全体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改造态度端正,思想稳定,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经统考各科成绩优良,生产劳动中能服从民警的分配,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考核期内,连续三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罚金4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提出提请假释建议,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18年1月25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对罪犯刘某某呈报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罪犯刘某某假释材料后,对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假释建议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同时,委托该犯居住地司法机关江苏省睢宁县司法局对罪犯刘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1月23日,江苏省睢宁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刘某某回来后不会对本辖区居民造成不良影响,符合监管条件,同意接收。完成审查后,将罪犯刘某某假释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2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同时邀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七师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列席,对刑罚执行科提交的假释建议进行评审,经评审一致同意后,在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监狱民警及罪犯提出异议。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假释建议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后,监狱评审委员会将该犯的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2月26日,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构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决定对该犯提请假释,并由刑罚执行科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移送第七师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2018年3月31日作出裁定,对罪犯刘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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