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某,女,50岁,汉族。2016年7月29日,张某某用刀将受害人胡某捅伤。经鉴定,胡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调查材料:据案卷材料悉,被鉴定人的儿子反映,被鉴定人自7、8年前患精神病,曾在医院检查过,但她不愿吃药,2013年开始病情加重,表现为一个人对着空气自言自语、骂骂咧咧,还说有人监控她、家里有摄像头、有人放毒。 据案卷材料悉,被鉴定人的邻居付某某反映,其与被鉴定人处邻居3年,发现被鉴定人有精神异常,表现为经常一个人在家骂骂咧咧、砸东西,还砸过邻居家的大门、泼粪到邻居家中,经常出门带把20厘米的尖刀。 据案卷材料悉,被鉴定人的同村村民胡某某反映,被鉴定人有精神异常,经常将邻居的大门砸坏,并将邻居打伤,村里人都知道她有精神病,见到她都躲开。 据某某医院病历悉,被鉴定人于2015年7月17日至同年9月21日因“复发乱语,脾气大,冲动毁物,进食不规律,眠差1年余,总病程10年余”在该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6年7月29日因“复发自语、乱语,脾气大,行为冲动等八个月,总病期11年余”在该院住院,入院时“情绪激动,大声哭泣,讲自己没有病,称自己伤人是有人命令她这样做的”,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据案卷材料悉,被鉴定人在讯问时能叙述作案经过,称听某市公安局的陈某某说某派出所所长李某老玩自己的游戏,一直在整自己,陈某某说杀了死罪的人不犯法,杀了不要紧,而且李某的亲戚全部都是死罪。作案时自己坐车去找李某亲戚开的游戏场子,这个游戏场子里面的人都想整自己,都是死罪,自己想来杀他们,在路上遇到三个女人,然后听到保自己平安的人说这三女人都是死罪,自己便拿刀捅了人。
【鉴定过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进行精神状况检查。 2.精神状况检查所见:被鉴定人自行步入鉴定室,意识清楚,衣着尚整,貌龄相符,时间、地点和人物定向准确。接触被动,交谈尚合作,能理解医生的提问的意思,对答尚切题。承认实施危害行为,称每天都能听见有个心电图在跟自己说话,只要自己靠近电脑就能听见,说前夫与很多人有外遇,表面对自己好,实际上很毒辣,所以自己离婚了,离婚后前夫联合姐夫和姐姐一起搞自己,给自己下毒,还几次把自己送到精神病院。声称还告诉自己当地派出所所长李某收了他们的钱,还有李某的亲戚也通过高科技要害死自己,所以自己想杀死李某和他的亲戚,便听从声音的指挥用刀捅了受害人。检查过程中发现被鉴定人存在大量言语性幻听、被害妄想、关系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思维松弛,情感反应淡漠,意志活动减退,无自知力。 智力测验:正常;脑电图及脑电地形图:轻度异常。
【分析说明】
(一)鉴定诊断分析: 1.据案卷材料悉,被鉴定人的儿子反映,被鉴定人自7、8年前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一个人对着空气自言自语、骂骂咧咧,还说有人监控她、家里有摄像头、有人放毒。被鉴定人的邻居反映,其与被鉴定人处邻居的3年中发现被鉴定人有精神异常,表现为经常一个人在家骂骂咧咧、砸东西,还砸过邻居家的大门、泼粪到邻居家中,经常出门带把20厘米的尖刀。被鉴定人的同村村民反映,被鉴定人有精神异常,经常将邻居的大门砸坏,并将邻居打伤,村里人都知道她有精神病,见到她都躲开。据某某医院病历悉,被鉴定人于2015年7月17日至同年9月21日因“复发乱语,脾气大,冲动毁物,进食不规律,眠差1年余,总病程10年余”在该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6年7月29日因“复发自语、乱语,脾气大,行为冲动等八个月,总病期11年余”在该院住院,入院时“情绪激动,大声哭泣,讲自己没有病,称自己伤人是有人命令她这样做的”,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以上说明被鉴定人有多年精神病史,以自言自语、疑人害、行为冲动为主要表现,虽经治疗但仍有精神异常,社会功能明显减退,实施危害行为时仍有明显精神异常表现。 2.本次鉴定检查时,被鉴定人接触被动尚合作,存在大量言语性幻听、被害妄想、关系妄想等精神性症状。思维松弛,情感反应淡漠,意志活动减退,无自知力。 以上的症状和表现符合ICD-10中精神分裂症的诊断。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1)》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2.根据提供的材料和本次鉴定时检查,被鉴定人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主要表现为凭空闻语、疑人害等,社会功能明显减退,目前仍存在大量精神病性症状。据提供的材料,被鉴定人与被害人无现实矛盾。被鉴定人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及本次鉴定时对案情的叙述基本一致,称常凭空听见有声音对自己说话,命令自己,还告诉自己杀了人不要紧、不犯法,便想去杀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自己再次凭空听到声音要自己杀人,自己便拿刀捅了受害人。以上说明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意识清晰,并无现实目的,受到精神病态的影响实施危害行为,丧失了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故认为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被鉴定人仍有在精神病性症状影响下伤人的风险,建议强制治疗。
【鉴定意见】
根据材料和检查,被鉴定人张某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