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做出终审判决,判决某公司应偿还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272万元整。某公司准备履行该判决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272万元整,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以法院判决的利息计算有误为由,拒绝接受该笔款项。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某公司遂向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将人民币1272万元整提存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 公证员在审查了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要求某公司通过保全行为的方式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发函,请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15日内提供收款账号并接收还款。15日届满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并未向某公司提供还款账号或表示接受还款。 在核实了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某公司的还款后,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根据某公司的申请出具了提存公证书,并将提存公证书副本及《提存通知书》寄送给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在收到公证书及《提存通知书》后与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联系,公证员将提存的法律后果告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的代理人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同意领取该笔提存款。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终于得到履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该判决做出后即生效,且权利义务双方应当依照该判决履行义务。根据《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公证处受理申请后,应严格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是审查核实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之标的的情形。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5)琼州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某公司,住所:XXX,营业执照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兹证明债务人某公司因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民二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于2015年6月29日将债务标的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贰万元提交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提存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债务人某公司所欠债权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