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和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和某某,男,1989年11月出生,户籍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和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2018年1月3日和某某到古城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矫正对象和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对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不够。2020年4月1日11时许,和某某未按时报告微信位置共享,被执行地司法所口头警告一次。2021年在对全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交通违法专项整治活动中,与派出所信息核查中发现2020年4月22日11时许,和某某驾驶货车在古城区道路实施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古城区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给予书面警告处罚。2020年6月17日9时许,和某某驾驶货车在古城区辖区道路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被古城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给予50元罚款处罚。 2.对和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和某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古城区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审核评议,决定给予和某某训诫处罚。 (二)给予训诫情况 2021年1月15日,执行地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并附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二份、对和某某的调查笔录、通知记录和记录截图和通话记录截图等材料,经古城区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审核评议,古城区司法局决定给予和某某训诫决定。同日,古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组织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召开集中警示教育大会,在教育会工作人员向和某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和某某在训诫决定通知书上签字。随后由两名工作人员对和某某进行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执行地司法所对和某某按照《丽江市社区矫正对象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对其调整监管级别,调整为严管类,开展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告知矫正小组成员加强监管教育。调整矫正方案,增加见面报到、汇报次数,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社区矫正对象守法意识,确保达到预期的矫正效果。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古城区司法局在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对交通法律法规不够重视,社区矫正对象交通违法行为在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中不易发现,存在较大的安全监管风险。加强社区矫正对象道路交通安全的法治宣传教育,能引导社区矫正对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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